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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七)(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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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第2A、3A、3B、3C条(行政长官选举投票制度)的致辞全文:

  主席,我动议二读修订第2A、3A、3B及3C条。我在恢复动议二读辩论发言时已提及,为了增加行政长官当选人的代表性,政府当局建议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投票制度。我们现建议在《条例草案》加入新的第2A、3A、3B及3C条,以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1、22、26A及27条。

  新的3B及3C条分别订明在只有一名候选人的选举及有竞争的选举下,候选人须取得超过六百有效票才可当选。新的3A条订明,在有竞争的选举下,若经过所需的投票后,仍然没有一位候选人取得超过六百有效票,选举随即终止,并须进行另一次提名及选举。新的2A条则订明新投票日的安排。我们的建议有助增强行政长官当选人的代表性及公信力,并可让大部分选委会委员共同行使权力,选出行政长官。

  在讨论的过程中,有议员认为在这个选举制度下,若进行多轮投票后仍没有候选人取得超过六百有效票,有机会于新一届政府就任时未能顺利产生行政长官当选人。在新一届政府于二○一二年七月一日就任之前,如有需要,在三月至六月底之间是有足够时间进行三场选举。所以我们相信各行政长官候选人会努力不懈地争取选委会委员的支持,未能顺利产生行政长官的机会是相当微,政府当局有信心可以依照法例顺利完成行政长官选举。

  主席,我们于一月二十九日的法案委员会的会议上已向委员介绍这套修订,法案委员会就上述修订不持异议,我恳请各位委员支持这套修订。

  主席,我想再次重申,我们提出这套修订的政策意愿,是希望当选的行政长官候选人是确实得到不同界别、各方面的支持,好好做一任五年的行政长官。我们亦已解释为何我们认为提名上限不适宜订定。但我们亦有信心,受到不同党派、背景支持的候选人应该可以在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中有竞争,亦期待在明年三月的这场选举中,不同背景的候选人会有竞争,可以充分地向香港市民和香港社会交代他们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会如何好好地准备实施管治。



2011年3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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