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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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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特区政府在去年十二月十五日将《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及《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法案委员会已就该两条《条例草案》完成了审议工作。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谭耀宗议员、副主席林健锋议员及各位委员的努力和宝贵意见。

《条例草案》的目的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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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我在提交《条例草案》所说,在二○一二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方面,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正案,选举委员会(选委会)会按均衡参与的原则扩充,成员会由现时的八百人增至一千二百人,四个界别各增加一百人。

在《条例草案》内,政府建议重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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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选委会内首三个界别内现有三十二个界别分组的议席分配,总体而言会按现时的名额按比例增加;

  (ii)选委会第四界别新增的一百席中,七十五席会分配予区议会议员,十席分配予立法会议员,十席分配予全国政协委员,五席分配予乡议局;

  (iii)区议会界别分组将有的一百一十七席,会沿用现时安排,分为港九及新界两大界别分组,及沿用现时采用的「全票制」。而今后只有民选区议员能够在区议会界别分组登记为投票人、提名候选人和被提名为候选人;

  (iv)在二○一二年二月新一届选委会任期开始后,我们建议设立十个「特别委员」议席,暂时填补在二○一二年十月前,立法会议席尚未由六十席增至七十席而出现的十席差额。我们建议把四个「特别委员」议席分配予全国政协委员、两个分配予乡议局、两个分配予港九各区议会界别分组、两个则分配予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以及

  (v)为配合中医注册制度的发展,我们建议赋予注册中医资格登记为中医界界别分组的投票人。

  主席,以上的建议将会增加社会上不同阶层人士参与选委会选举,有助於维持均衡参与的原则。

法案委员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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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我们同意对《条例草案》作出一些修改。我稍后将於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有关的修正案。现在,我会先扼要地讲述其中几项较重要的修订。

行政长官选举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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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增加行政长官当选人的代表性,我们已於一月二十九日的法案委员会的会议上向委员介绍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投票制度的建议。经与委员会商讨后,我们现建议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以订明在只有一名候选人的选举及有竞争的选举下,候选人须取得超过六百有效票才可当选及其他有关修订。

海外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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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有意见认为海外政府组织不应有资格登记为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我们已在《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建议新增条文,使在《领事关系条例》的领馆及《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及《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的国际组织不再合资格登记为团体选民。

  我们在法案委员会上已向委员解释,就那些与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基础相同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以上对《立法会条例》作出的修订亦会适用於该界别分组,例如商界(第一)及(第二)等。我们亦已考虑了那些没有相对应或与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基础不同的界别分组,而该界别分组内有团体选民,即香港中国企业协会、香港雇主联合会及社会福利界三个界别分组。有鉴於这些界别分组的性质,我们认为海外政府组织参与以上界别分组的机会相当微。但为了法例的完整性,我们建议加入新条文,以明文规定海外政府组织亦不符合资格於任何界别分组登记为团体选民。

  主席,除上述修正案外,当局也会动议其他修正案,以处理一些名称更改及技术性的修订。法案委员会早前已考虑过各项修正案,表示不反对有关修订。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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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是香港特区自回归以来首次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通过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使香港的民主能往前发展。通过今次的《条例草案》后,选委会人数会由现时的八百人增至一千二百人,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提供空间让更多社会上不同界别的人士在行政长官选举有所参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於二○○七年的《决定》,二○一七年香港特区第五任行政长官可由普选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亦表明,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区以普选办法产生行政长官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有关选委会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特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呈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我们认为今次《条例草案》把选委会的人数由八百人增至一千二百人是有利於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时,将选委会转化为提名委员会。至於将来实行普选的安排,第四任行政长官及第五届立法会须於二○一二至二○一七年期间共同处理有关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

  主席,今日有很多位议员作出了重要的发言,在总结前,我藉此机会作几方面的回应。

  首先,王国兴议员非常关心香港社会对去年有五位立法会议员在其任期内随意请辞、策动补选,进行所谓「公投」,浪费公帑有很大的意见。我可以再向立法会各位议员重申,特区政府是非常重视、这问题正在内部作研究,会在现届政府的任期内提出建议,进行立法处理这问题。待研究完成后,我们会向大家作报告。

  第二方面,虽然刘健仪议员现时不在会议厅,主席,我想藉此机会透过你再向她说,我非常尊重她和自由党的意见,她提出的任何意见,我都不会觉得受到冒犯。至於有个别界别或团体,包括地产代理界、妇女组织及少数族裔人士,希望参加立法会选举功能界别的组成,或在选举委员会不同的界别分组当中有一个角色,我很明白他们的热诚,但我想向大家解释,现在不是有足够时间抑或没有足够时间来做研究的问题,而是香港政治制度的发展,已到了某个地步:不同的功能界别──传统的功能界别,与选举委员会中的界别分组,其涵盖面已很阔。到了现在的阶段,如果我们特别挑选一些界别分组加入选举制度,是难以特别挑选的。反而,正如在功能界别中,我们把选民基础扩阔至超过三百万已登记的选民,这便能够把选举制度进一步开放、进一步民主化。所以,我想向刘健仪议员说的是,时代已经进化了,我们不会再次考虑增加传统的功能界别;同样,我们是不适宜特别增加某些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

  我亦很欣赏各位议员很留意世界各地的民主进程的发展。李永达议员特别提到「茉莉花革命」,他的发言比较浪漫,但我再回看香港的民主进程,我认为香港确实是片福地。我们处理政制发展的事宜,在过去二十多年确实是有一定的争议性;而在某些时段,这些争议性曾升温的。但我们为什么说香港是片福地?就是纵使在二○○五年未能就政改的进程达成共识,我们并没有停下来;在二○○七年经过在香港社会广泛地谘询、讨论,行政长官按照他的竞选承诺,向中央提交报告,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十二月作出《决定》,我们现在有明确的普选时间表,二○一七年可以普选产生行政长官,随后可在二○二○年普选产生所有立法会议员。我们有了这普选时间表的基础后,在过去两、三年的政治表面张力降低了。这亦给予我们条件在去年能够达成共识,可以为二○一二年的政制改革踏出「一人两票」这重要、关键的步伐。有了普选时间表,有「一人两票」,香港的民主进程是有希望的。所以我们有信心在未来七年、十年内,香港可以有序地达致普选。我们不需要在香港进行突变,可按《基本法》循序渐进和按香港的实际情况来达致普选。

  所以我非常感谢不同党派包括建制党派、泛民党派、个别议员在去年支持二○一二年政改方案使政制可以向前发展,但我亦十分尊重当时没有支持二○一二年政改方案的党派和议员。今日不同党派的议员提出数十项的修正案,我们可充分来讨论、辩论这些修正案。

  整体而言,继去年六月通过二○一二年政改方案,我相信对香港市民来说,有数方面是非常重要的。第一,大家看到在二○一二年会有实质的民主进步,从今以后市民每人有「两票」,一票可在地区投票、一票可在功能界别投票,比较以往功能界别只是由约二十三万名登记选民选出,这是非常重要的进步。

  第二,香港市民也看到《基本法》所定的政改程序是切实可行的,政府去年确实完成了政改的「五部曲」。

  第三、香港市民也看到我们在香港社会、立法会内、外是有能力就政改这艰难和重要的议题达成共识。而达成共识后,我们在香港与中央之间,也可以有共同看法,把香港的民主进程往前推动一步。所以现时对在二○一七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在二○二○年落实普选立法会,可以更有信心、有更好的条件。

  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二读《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并在随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的阶段时,也支持政府当局提出的修正案。在完成就该《条例草案》的三读后,我将动议恢复二读《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1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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