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六题:支援跨境家庭
************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茂波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中港跨境婚姻日趋普遍。根据统计数字,中港婚姻的离婚率高逾五成,当中还未包括其中一方因怕被终止单程通行证申请而分居但不离婚的个案。同时,单是和谐之家一个机构,一年便接获超过八千宗内地妇女的求助个案,当中六成涉及家庭暴力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有多少中港婚姻的夫妇离婚的个案,其中妻子为持双程通行证(下称「双程证」)人士的个案有多少;当局估计目前本港境内共有多少名持双程证的妇女已与属本港居民的丈夫离婚;

(二)鉴於持双程证人士不能在港受雇工作,亦不能申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下称「综援」)金,而政府在回应来港后离婚或受虐的持双程证的内地妇女及其子女的诉求时表示,持双程证人士可以申请体恤安置类别的公共房屋(下称「公屋」),社会福利署署长亦不时行使酌情权向新来港人士发放综援津贴,过去五年,每年有多少名持双程证的妇女获安排入住体恤安置类别的公屋及她们子女的年龄分布,有多少名持双程证的妇女获酌情发放综援金、获发放的金额及年期,就以上两项援助,分别有多少名持双程证的妇女的申请被拒绝及被拒绝的理据的分类;及

(三)过去三年,有没有评估中港婚姻的高离婚率引起的社会问题;如有,结果为何;如没有,原因为何;政府向受影响的孩子提供什么支援服务,让他们身心得以健康发展?

答覆:

主席:

  当局一直十分重视跨境家庭的需要,特别是有关家庭的儿童成员的福祉。多个政策局及部门都在其相关的职责范畴内为符合资格的家庭提供支援服务。民政事务局及其他相关政策局及部门的代表,亦有出席立法会内务委员会辖下「研究内地与香港特区家庭事宜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就有关跨境家庭及其持双程通行证(下称「双程证」)成员的事宜,向议员及相关团体解释政府的政策及服务,并听取意见。

  我现代表当局就陈茂波议员问题的三个部分作出综合回应:

(一)当局并没有备存有关中港婚姻夫妇离婚个案的数字。根据政府统计处提供的资料,鉴於编制与跨境家庭有关的统计数字的需求日增,该处已改善二○一一年人口普查的设计,并将在普查进行期间收集有关在港与家人同住的持双程证人士数目,以及他们的某些基本人口资料(包括与户主的关系和性别等)的试验性估算数字。

(二)根据房屋署提供的资料,在现行政策下,由於持双程证人士的逗留仅属暂时性质,因此他们并不符合公营房屋(下称「公屋」)政策下「体恤安置」的资格。

  由於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下称「综援」)计划是一项无须供款的社会保障计划,开支全数由公帑支付,因此受助人必须为香港居民。所有非香港居民(包括持双程证抵港的人士)均不符合资格领取综援;故从未有持双程证人士的综援申请获酌情批准。

(三)当局并没有就中港婚姻离婚引起的社会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确保有关家庭的儿童身心得以健康发展,多个政策局及部门一直致力为他们提供支援。事实上,拥有香港居民身份的跨境家庭儿童,不论父母是否持双程证人士,皆可以使用所有为本港儿童提供的公共服务。

  在福利服务方面,分布全港各区的六十一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及两间综合服务中心,为有需要的市民(包括中港婚姻家庭及其居港子女)提供一系列预防、支援和补救性福利服务,包括辅导、家庭生活教育、亲子活动、支援/互助小组及转介服务等。中心社工会全面评估和照顾服务使用者的特定需要,为他们提供适切的服务。

  为协助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照顾子女的家庭,社会福利署(社署)一直透过非政府机构为有需要的儿童提供各种日间及住宿幼儿照顾服务,并为有需要的服务使用者提供费用资助。父母为持双程证人士的本港儿童亦可使用有关服务及申请费用资助。

  此外,社署亦有资助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提供「跨境及国际个案服务」,以协助因跨境及地域分隔而出现个人及家庭问题的人士,包括中港婚姻家庭的在港子女。服务的内容包括谘询、辅导、紧急援助、各类型的小组和活动及转介服务等。

  在教育方面,教育局一直透过公营小学及中学实施九年免费普及基础教育,并由二○○八至○九学年起把免费教育延伸至高中年级。教育局亦为合资格的学童提供多项学生资助计划,包括学前教育学券计划、学生车船津贴计划及学校书簿津贴计划等。至於居於内地而跨境到香港上学的本港学童,政府相关部门会为他们特别是幼龄学童提供更便利、更安全的过境及交通服务。

  在医疗服务方面,根据现时的安排,持有香港身份证的人士及身为香港居民的十一岁以下儿童,均可以「符合资格人士」身份,使用获大幅资助的公营医疗服务,当中包括急症、住院、门诊及社区服务。他们亦可以使用徖生署的各项服务,包括家庭健康服务、学生健康服务中心、青少年健康服务计划、学童牙科保健服务、儿童免疫接种计划、儿童流感疫苗资助计划等。

  房屋方面,未满十八岁的人士,如在香港出生并已确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或者其父或母已在香港居住满七年,一律视作已符合公屋轮候册的七年居港年期的规定。就现有公屋租户而言,不论有关子女是否在港出生及其父母的婚姻状况为何,只要该名子女拥有香港居留权并符合其他加户资格(例如租户取得该名子女的管养权),租户便可向房屋署申请将该名子女加入其公屋户籍成为认可住客。

  若有关儿童为新来港儿童,各政策局及部门亦会提供特定的服务,以协助他们早日适应新环境,融入社会。民政事务总署一直负责协调有关新来港人士(包括新来港儿童)的公共服务。此外,行政长官在二○一○至一一年度的施政报告中,宣布由民政事务局领导一队专职人员,加强和整合有关的支援服务(例如地区为本的融入社区计划),并会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及地方团体的合作,以协助他们尽快融入本地的生活。

  个别政策局及部门亦有为新来港儿童提供针对性服务,例如社署及非政府机构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及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会不时举办专为帮助新来港儿童适应新环境而设的小组及活动,并会因应他们的特定需要提供适切的服务。教育局则提供为期半年的全日制「启动课程」、透过非政府机构开办「适应课程」及为学校提供「校本支援计划津贴」,协助新来港儿童融入本地社群及克服学习上遇到的困难。

  各相关政策局及部门会继续为受父母离婚影响的跨境家庭儿童提供合适的社会服务,并会继续监察服务需求,以规划相关的服务。



2011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