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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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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下称「强积金制度」)自二○○○年十二月实施以来,为香港的就业人士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退休储蓄途径,截至去年年底已为超过二百四十万计划成员累积超过三千六百亿元的资产。

  现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16条订明,注册强积金计划中,计划成员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在执行判决债项时取去,亦不得作为由计划成员作出,或代表他作出的任何押记、质押、留置权、按揭、移转、转让或让与的标的。违反规定的安排,均属无效。

  条例草案修订该条例的第16条,以更清晰阐明若有计划成员宣告破产,他在注册强积金计划中,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的权利或应得权利,将不会被债权人取去。换言之,即使该计划成员宣告破产,他仍可保留在注册强积金计划内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以作退休生活之用。

  主席,条例草案提出的修订,符合强积金制度为协助就业人口累积退休储蓄的政策目标,保障计划成员的退休生活。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谢谢。



2011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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