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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有关上市公司的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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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詹培忠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关於香港上市公司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澳博」)主席家族的控股公司的股权纠纷,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澳博的市值约港币七百亿元,而信德集团有限公司的市值亦超过港币一百亿元,是否知悉,监管当局会否评估上述纠纷的结果会否影响投资者的信心,以及该两间公司的股票有否暂停交易的必要;如果评估的结果为不须着令暂停交易,理由何在;

(二)鉴於上述纠纷涉及的股权虽然是私人财产,但事件涉及上市公司主席,是否知悉,有关当局会否评估上述事件会否严重影响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若评估的结果为会,有关当局有何良策应付;及

(三)鉴於法例上对上市公司的主席及董事有「适当人选」的要求,是否知悉,有关当局有否评估上述上市公司的主席最近的言行是否反映他仍符合该等要求?

答覆:

主席:

  就提问的三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一直有监察有关澳门博彩控股有限公司(澳博)个案的发展。一般而言,除非个别上市公司的情况有不寻常并似乎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联交所和证监会认为让有关股份继续买卖是较适当的做法。

  澳博的股份曾分别於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二十五日,应该公司的要求暂停於联交所进行买卖,并在该公司发出公告后,分别於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和一月二十六日恢复买卖。根据有关公告,何博士现正寻求方法解决对Lanceford安排的争议。二月二日,澳博再次透过联交所网站发出公告,表示Lanceford之股权架构变动只限於何博士及其家庭成员,对该公司整体拥有权没有重大影响,以及该公司的管理或策略性方向没有重大改变。澳博亦於二月十七日,在何博士就Lanceford股权安排向香港高等法院发出一份新的入禀状后,透过联交所网站发出公告,重申Lanceford之股权架构变动只限於何博士及其家庭成员,对於该公司整体拥有权没有重大影响,以及对该公司的管理或策略性方向没有重大改变。

(三)由联交所执行的《上市规则》没有就上市公司主席和其他董事在个人质素方面的要求,作出区分。主席是董事会的成员,他与其他董事一样,须遵守《上蒥规则》中的要求。

  《上市规则》第3.08和3.09条订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须共同负责管理与经营上市公司的业务。联交所要求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即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职务时,必须:

(a)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b)为适当目的行事;

(c)对上市发行人资产的运用或滥用向上市发行人负责;

(d)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e)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与上市发行人订立的合约中的权益;及

(f)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於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上市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上市公司的每名董事,必须令联交所确信其具备适宜担任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个性、经验及品格,并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该职务。联交所可要求上市发行人进一步提供有关其董事或拟担任董事者的背景、经验、其他业务利益或个性的资料。

  如联交所在详细研究有关资料后,认为某人不适合被委任或留任为上市公司董事,联交所可要求有关上市公司采取补救行动,例如召开股东大会罢免该董事,以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如上市公司的董事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应尽的责任,联交所可启动纪律程序,公开声明有关董事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甚或把发行人的证券停牌或取消其上市地位。

  至於有否评估澳博主席是否符合与董事有关规定的问题,联交所不会就个别个案作出评论。联交所会继续监察澳博个案的发展。



2011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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