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七题:强积金供款最低有关入息水平
********************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将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订为每小时28元的建议,经行政会议接纳及本会通过,将於二○一一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有市场人士指出,在《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实施后,现在月入4,750元至4,999元的雇员的每月收入,将极有可能增加至5,000元或以上,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强积金条例》)中规定的最低有关入息水平,因而令该等雇员要缴付他们月入5%(即250元或以上)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供款,以及可能会导致这些雇员的实际收入减少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在月入5,000元以下的雇员人数为何,并按年龄、性别、平均须供养的人数及收入(包括月入4,750元至4,999元的雇员)表列分项数字;

(二) 当局估计在最低工资水平实施后,将有多少现在月入5,000元以下的雇员的每月收入,会增加至《强积金条例》中规定的最低有关入息水平,以及这些雇员於缴付强积金供款后的实际收入会否减少;及

(三) 当局有否研究《强积金条例》现时规定的最低有关入息水平需调高至什么水平才能解决月入4,750元至4,999元的雇员可能因《最低工资条例》实施而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问题;当局落实调整最低有关入息水平的时间表为何?

答覆:

主席: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强积金条例》)第10A条规定,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就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的最低有关入息水平(最低有关入息)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最高有关入息),须每四年进行不少於一次检讨。

  就最低有关入息而言,在不局限可考虑的因素的前题下,《强积金条例》订明必须考虑「在检讨时属现行、由政府统计处进行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所得出的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的百分之五十之数」。积金局於二○一○年七月按《强积金条例》进行了检讨,及后并因应二○一○年第三季的统计数据更新了检讨结果,显示最低有关入息可考虑增至5,500元。

  如将最低有关入息定於5,500元,将不会出现一些现时月入不足5,000元而不须作强积金供款的人士,因实施法定最低工资而使其月入达致或超越最低有关入息水平而须作强积金供款,而使其实际可动用收入(take-home pay)较法定最低工资实施前减少的情况。

  就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 二○一○年第三季月入於5,000元以下的雇员数字载列於附件。

  我们并没有按供养人口数目分类的数据。

(二)及(三) 如上文所述,如将强积金最低有关入息水平调高至5,500元,将不会出现现时月入不足5,000元而不须作强积金供款的雇员,因实施法定最低工资而使其月入达致或超越最低有关入息水平而须作强积金供款,而使其实际可动用收入较法定最低工资实施前减少的情况。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已於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就上述积金局的检讨结果谘询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我们会参考各方意见,争取在今年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有关法例修订。



2011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