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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长者年龄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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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不少社会工作者、医生、长者团体及专科医学团体向本人投诉,政府现时的长者政策非常混乱。投诉指公务员的一般退休年龄为60岁、房屋委员会多个赋予长者申请人优先资格的租住公屋(长者公屋)计划的申请年龄为60岁或以上、社会福利署(社署)发出的长者咭及高龄津贴的申请人的年龄为65岁或以上、可以享用长者医疗券的年龄为70岁或以上、部分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的老人专科的求诊年龄下限为70岁。投诉人指不同政府部门对长者的年龄有不同的定义,情况就如政策思觉失调那样,令市民无所适从。有长者指个别政府部门可能刻意剥削长者的福利,导致出现今时今日各政府部门有不同的长者年龄定义的局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对长者年龄的定义为何,究竟是60岁、65岁,还是70岁,以及哪些政府部门的长者年龄定义才是正确的;

(二)政府会否统一各政府部门的长者年龄定义,以便在执行长者政策时互相配合,令长者安享晚年;若会,何时执行;若否,原因如何;

(三)政府会否立即将社署的长者咭的年龄下限降低至60岁,以配合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及长者公屋的申请年龄;若会,何时执行;若否,原因如何;

(四)政府会否立即将长者医疗券的受惠者年龄下限,以及要求医管局将其部分老人专科的求诊年龄下限降低至60岁,以配合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及长者公屋的申请年龄;若会,何时执行;若否,原因如何;及

(五)有否评估政府投放在长者服务的资源是否不足,以致不同政府部门对长者年龄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若评估的结果为是,何时增拨资源;若评估的结果为否,原因如何?

答覆:

主席:

(一)、(二)及(五)政府当局的整体宗旨,是按市民大众的需要,提供适切到位的援助与服务,确保公共资源用得其所。由於各类援助与服务的目的和对象有所不同,因此有不同的年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

  事实上,「长者」一词在国际间并无划一定义。例如世界徖生组织的资料显示,现时大部分发达国家以65岁为长者和非长者的界线;在人口统计中,老年抚养比率亦定义为年满65岁人口数目相对每千名15至64岁人口的比率;联合国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人均寿命一般较短,认为年满60岁人士大致可归类为年长人口。

(三)长者咭为年满65岁的长者提供一个普遍获得承认的年龄证明,方便他们享受政府部门、公共机构以及私营机构和商户提供的优惠或优先服务。现时的年龄下限是社会福利署在顾及参加机构的意愿及看法后制定的。虽然调低发咭年龄会令更多人符合申请资格,但亦可能影响部分已参加或可能参加长者咭计划的机构对是项计划的支持,这对持咭人未必有利。考虑到计划的运作情况以及上述的相关因素,我们暂时没有打算改变长者咭的申请资格。

(四)政府自2009年1月开始试行为期3年的长者医疗券试验计划,向70岁或以上长者提供每人每年总值250元的医疗券,资助他们使用私营基层医疗服务。我们已完成中期检讨,建议延长试验计划3年,并将医疗券金额倍增至每人每年500元,试验计划的其他规则(包括合资格年龄)维持不变。财政司司长於刚发表的2011-12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承诺拨出10亿元实施上述建议。

  医院管理局(医管局)透过老人专科服务、老人科日间医院及其他服务计划,为长者提供服务。视乎服务需求及名额,服务对象一般为65岁以上的长者。然而,我们必须强调,医管局所有的服务均是因应个别病人的需要而提供,不同年龄的病人均会获得适切的服务。部分服务以年龄作分类,主要是利便行政及统计分析。



2011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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