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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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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二十八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共约167,000元。

  两名与讼人黄光耀经营黄光耀会计师事务所及杰之源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四名及六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90,583.5元及77,205.97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成功代二十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七名雇主追讨约106,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曼陀铃国际有限公司及庄满经营满记工程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32,886.02元及2,829.7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五名与讼人吴国强经营骏达印刷设计公司、La Cascina Company Limited、禾鱃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隆强经营呈及Kwan Man Chiu trading as We'ar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35,661.6元、25,408.81元、5,627.56元、3,574.2元及899.1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审裁官下令两名雇主吴国强经营骏达印刷设计有限公司及中盛信货管理有限公司须缴交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各为5,000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每宗案件的费用为930元,另外七宗审裁处案件的费用分别为136元、189元、110元、60元、109元、89元及86元。



2011年2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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