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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公营机构向立法会提交年报及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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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茂波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大部分公营机构均定期向立法会提交其年报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提交的时间(即年结日期后4个月或以下、5至6个月、7至8个月、9至10个月、11至12个月及12个月以上)划分,过去3年,向立法会提交其年报及/或财务报表的公营机构的名单,以及按规定它们原应提交年报及/或财务报表的期限(见附件);

(二)过去3年,当局有否检讨公营机构提交年报及/或财务报表的期限是否恰当;如有,检讨在何时进行、结果及跟进情况为何;如没有,当局会否进行检讨;如会,将於何时进行;如不会,原因为何;及

(三)过去3年,当局采取了什么措施提升公营机构的企业管治水平,并确保它们采取适时和有效的措施公布有关资料及增加其运作的透明度,以便公众向它们问责?

答覆:

主席:

(一)公营架构内的法定组织须向立法会呈交周年报告的时限各有不同,各决策局就其范畴内的法定组织的报告安排提供了相关资料,详情请参阅附件。

(二)在2009年10月,政府当局已就有关事项进行检讨。根据各政策局当时提供的资料,约有六十多个公营架构内的法定组织须向立法会呈交周年报告。按照相关法例的规定,超过半数组织须在报告涵盖期间终结后六个月呈交,约四成组织须在报告涵盖期间终结后逾六个月呈交。

  时限不同,主要由於历史因素及各法定组织的职能有别。各法定组织为拟备和呈交周年报告实际所需的时间,视乎其工作性质而定。鉴於不同法定组织的工作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我们当时的结论是没有必要订定划一的时限;要订定也实在并不切实可行。各有关政策局会继续监察其辖下的法定组织向立法会呈交周年报告的时间。

(三)法定组织的种类甚多。就附件内的法定组织而言,政府监管其营运的模式和程度亦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成立这些组织的条例已有具体法律条文规管组织的运作,例如订明其年报、帐目报表和核数师报告等,须提交立法会,以确保透明度及向公众问责。

  政府监管法定组织营运的方式一般包括:

(i)要求法定组织(通常为公营公司、公共机构及执行行政职能的规管机构)提交拟议的来年事务计划书和收支预算,供政府批核;或向政府提交年报、帐目报表和核数师报告;及/或;

(ii)视乎法定组织的性质,委派政府代表出任法定组织的当然成员或委派政府代表出席法定组织会议,及/或与法定组织定期会面,以了解其行政及营运情况。

  上述工作通常由与有关法定组织工作相关的政策局或部门负责,其角色及功能一般是从政府就有关政策范畴的角度提供意见,使有关法定组织在致力达到组织的目标的同时,亦能充分顾及广大公众的利益。



2011年2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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