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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调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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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柱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们对调解服务的需求日增,但有关调解员的培训以至资格评审的制度依然十分混乱,令市民不知如何选择调解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律政司司长曾表示,刚成立的调解专责小组的职责之一,是制订调解员资格评审制度,该专责小组在这方面的工作计划的详情为何,以及政府就制订专业调解员的培训制度的计划为何;

(二)鉴于据悉雷曼兄弟相关迷你债券的调解个案堆积如山,而即使有很多受影响投资者(苦主)愿意接受调解服务,但等候时间往往长达两年,政府如何解决这个调解服务的樽颈问题,以免苦主的谈判条件被削弱;及

(三)鉴于政府于二○一○年二月八日公布《调解工作小组报告》,并宣布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谘询所得的公众意见为何,政府会否就谘询的结果出版最后报告,以及下一步如何落实报告的建议?

答覆:

主席:

(一)现时,在香港从事调解工作的认可调解员是经由不同的调解资格评审机构(本地及海外)取得认可的,而各间机构都各自设有不同的培训及评审资格规定。设有调解资格评审的本地服务提供者当中,包括--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香港律师会
* 香港和解中心
* 香港测量师学会
* 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
* 香港建筑师学会

  在二○一○年年初,律政司颁布《香港调解守则》。该守则旨在为调解员订立通用的标准,并具有确保调解服务质素的重要作用。现时已有21个调解服务提供者(包括上文载列的服务提供者)采用了该守则。

  调解工作小组于二○○八年成立,负责审视调解服务在香港的发展及供应情况和其他工作。工作小组已对调解员的资格评审及培训事宜进行研究,并于二○一○年二月发表报告,征询公众意见。根据该报告的其中一项建议,成立一个单一资格评审组织是可取的,而且有助确保调解员的质素、使评审标准一致、向市民灌输有关调解服务和调解员的知识、加强市民对调解服务的信心,以及维持调解的可信性(注1)。然而,该报告亦指出「目前并非适当时候订定划一的调解员资格评审制度」及「应致力于为可能使用调解服务的人士提供适合的调解资料,以便他们决定是否选用调解来解决纠纷,并且协助他们更能选择胜任的调解员」(注2)。报告建议有关成立这样的组织的可能性应在5年内予以检讨(注3)。然而,公众谘询所接获的大多数意见书都要求尽快成立一个单一评审组织,而非在5年内检讨成立该组织的需要。

  鉴于香港有多个本地及海外的调解服务提供者,由这些服务提供者携手合作,成立一个资格评审组织,并议定共同接受的专业标准(包括培训标准),是十分重要的。应注意的是,要达到这个目标,可以考虑不同的方法。举例来说,其中一个方法是集中由一个组织进行调解员培训及资格考核工作,并负责提供调解员。另一个方法是成立一个包括各个调解服务提供者的评审资格统筹组织。重要的是找出最适合香港的模式。为此,律政司正与各持份者紧密合作,以促进在适当时间成立单一的资格评审组织和制定资格评审及培训的标准。

(二)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解释,该局推出的雷曼兄弟相关个案调解及仲裁服务,是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中心)负责执行,金管局负责协调转介符合以下条件的个案,同时资助这些个案中的投资者的调解服务费用:

* 投资者就有关产品的投诉已由金管局转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决定是否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或

* 投资者的投诉已导致一名有关人士或主管人员被金管局或证监会查明曾犯错。

  从仲裁中心向金管局提供的统计数字显示,自二○○八年十一月推出此项服务以来,仲裁中心共收到351宗转介申请个案,其中291宗已经完结。当中91宗经调解后成功和解,9宗调解后未能和解;147宗因银行向投资者作出补偿而终止调解;和44宗银行不同意展开调解程序。

  目前为止(二月中),仲裁中心仍在处理的个案有60个,其中正在等待开展调解的个案有55个,而银行尚未回覆是否同意调解的个案有5宗。在这60个仍在处理的个案中,最早提出申请的是于二○一○年五月,并未有要等候一、两年长的个案。由于调解程序属自愿性质,有关程序须得到银行亦表示同意后才可启动。在双方同意后,调解人会很快展开调解工作,并尽可能在获委任后21日内完成调解。根据过往经验,仲裁中心在收到银行答覆同意调解后,一般均能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个别个案的处理时间较长,主要是因为要等待银行回覆是否同意就有关个案接受调解。

(三)《调解工作小组报告》于二○一○年二月发表并进行谘询后,就着报告书提出的48项建议,律政司收到的回应均十分正面和积极。我们并没有发表进一步的报告,而是就着报告书当中须进一步考虑的建议,因应所收到的公众意见,作出进一步研究,并直接落实报告书当中已得到广泛支持的建议。我们已成立调解专责小组,并由我担任主席;专责小组负责协助研究和落实各项建议。在未来的30个月,我们会--

* 与持份者合作,留意调解员资格评审制度的发展;

* 在顾及调解的整体发展下,制定拟议调解法例的细节。我们预期,有关法例会订立进行调解的架构;

* 与相关的持份者合作,监察《香港调解守则》的采用和执行情况,以及根据经验,检讨该守则的运作情况;

* 与调解服务提供者、专业团体、社区组织、其他持份者、政府决策局及部门合作,推行工作小组建议的各项公众教育及宣传活动,包括深化调解为先计划、为社区调解场地及服务使用者进行配对,以及推动更广泛使用社区调解;以及

* 与相关各方合作,寻求在不同界别进一步推行调解试验计划的机会。

备注:
1. 二○一○年二月律政司发表的《调解工作小组报告》建议25。见61-62页,第6.12-6.16段。

2. 《调解工作小组报告》建议26。见66-67页,第6.37-6.38段。

3. 《调解工作小组报告》建议28。见70-72页,第6.49-6.54段。



2011年2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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