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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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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今日(二月二十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42,000元。

  邹炼尧经营BC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5798024)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邹炼尧经营BC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十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2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36,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三名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共约313,000元。

  三名与讼人港球发展有限公司、昌利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及邬林昌前经营Anypoint Image,因分别拖欠其一名、38名及三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155,535.97元、100,154.15元及57,628.08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同时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每宗案件的费用为930元。



2011年2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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