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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议通过改善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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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政府建议,修改相关法例,以改善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的准则,令更多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财务资格。

  民政事务局发言人表示:「政府已完成就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准则而进行的每五年一次检讨工作。为回应社会人士的诉求,政府在征询法律援助服务局、立法会,以及法律专业团体的意见后,将推行一系列措施以改善评定法援申请人财务资格的准则。」

  有关修改法例的建议将实施以下新准则:

(一)在计算法律援助申请人可动用收入时,采用住户每月开支中位数代替住户开支第35个百分值作为可扣除额;

(二)如年老的法援申请人年届60岁,政府当局在计算其可动用资产时,不论其就业状况如何,均可在其储蓄中减除一笔相等於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普通计划)财务资格限额的款项;以及

(三)普通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由现时175,800元增至260,000元;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由488,400元增至130万元。

  为实施建议,政府须订立《2011年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修订)规例》,并在立法会动议决议案,以修订《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第5及5A条。

  民政事务局发言人表示:「有关修改法例的建议放宽了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的准则,令更多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财务资格。」

  有关的法例修订建议将於二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讨论。



2011年2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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