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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破产时在强积金计划内强制性供款的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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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今日(二月十八日)刊宪。

政府发言人今日表示:「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的目的是协助工作人口累积退休储蓄。立法建议与这政策目标相符,旨在明确厘清若有计划成员宣告破产,其在注册强积金计划中的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的权利或应得权利(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将不会被债权人取去,即该计划成员尽管破产,仍可保留其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作退休生活之用。」

  现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16条已订明计划成员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在执行判决债项时取去,亦不得作为由计划成员作出或代表他作出的任何押记、质押、留置权、按揭、移转、转让或让与的标的,而任何在违反上述规定下作出的宣称的上述处置,均属无效。条例草案会为该条文引进适当的修订。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简介了立法建议,委员会对建议表示支持。

  条例草案将於二○一一年三月二日提交立法会。



2011年2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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