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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设立制度规管信贷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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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会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中加入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为新的受规管活动,以设立制度,规管在本港经营的信贷评级机构。

  政府发言人今日 (二月十八日) 表示:「在规管制度下,在本港的信贷评级机构及其个别评级分析员均要领有牌照,并受通用于所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注册的人的一般责任所规限。」

  就此,《2011年证券及期货条例 (修订附表5) 公告》(《修订公告》) 及《2011年证券及期货 (财政资源)(修订) 规则》(《修订规则》) 今日刊登政府宪报。

  《修订公告》是由财政司司长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42条所订立,而《修订规则》则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45条,于谘询财政司司长后订立的。

  《修订公告》会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中加入一类新的受规管活动- 「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该附表已列明九类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以及指定每类受规管活动的性质及涵盖范围的相关定义。该九类受规管活动是 (1) 证券交易、(2) 期货合约交易、(3) 杠杆式外汇交易、(4) 就证券提供意见、(5)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6)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7)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8)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及 (9) 提供资产管理。

  除加入新的第10类受规管活动外,《修订公告》亦就附表5加入四项相关定义-「信贷评级」、「债务证券」、「优先证券」及「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另一方面,《修订规则》修订《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N),就第10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的资金规定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证监会亦会发布一本新的操守准则,以协助确保信贷评级独立、客观而符合质素要求。

  证监会于去年七月十九日至八月二十日进行公众谘询,有关设立信贷评级机构规管制度的建议,获得热烈支持。

  发言人说:「这项建议符合二十国集团订下的期望,并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已采用(或正在设立)的规管模式大体上一致。建议既能加强保障投资者,亦使以香港为基地的信贷评级机构拟备的信贷评级,得以继续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使用。」

  《修订公告》及《修订规则》将于二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会。如获立法会经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通过,它们会于六月一日生效。



2011年2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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