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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银行职员蓄意逃税罪成被判入狱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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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前银行职员昨日(二月十六日)於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税罪名成立,今日(二月十七日)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十八个月及罚款合共209,552元。

  现年五十二岁的被告,曾任职银行助理总经理,她承认在1998-99、2001-02、2004-05、2006-07及2007-08五个课税年度漏报租金收入,并且就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a)款及第82条第(1)(c)款,共十项控罪。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间於跑马地拥有两个物业,均作出租用途。在上述五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她只申报其中一个物业的租金收入,并讹称另外一个物业(该物业)是她的居所和申索扣除购买该物业的贷款利息。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一直将该物业出租而非自住。就该五个课税年度漏报的租金收入达1,193,200元,并虚报居所贷款利息扣除共419,631元,蓄意意图逃缴税款126,377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必须提交正确的报税表。《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根据《税务条例》规定,在提交的报税表中遗漏任何原应申报的款项,或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税额时作出虚假的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50,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征收税款额三倍的罚款。



2011年2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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