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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检讨强积金供款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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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就传媒报道有关强积金供款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的检讨,回应如下: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积金局必须每四年对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进行不少於一次的检讨,以确定是否有理由作出修订。

  《强积金条例》亦订明检讨时积金局必须考虑的因素(「法定调整因素」),分别是就最低「有关入息」水平而言,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的50%之数,以及就最高「有关入息」水平而言,每月就业收入分布中第90个百分值的每月就业收入。《强积金条例》并无阻止积金局在进行检讨时考虑其他因素。

  积金局根据《强积金条例》的规定,於二○一○年进行了有关的法定检讨,并於同年七月把检讨报告提交政府考虑。

  积金局在进行检讨时,按法例的要求考虑了两项法定调整因素,指出根据有关因素可以考虑调整最低「有关入息」水平至5,500元(根据较近期的数据),而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可考虑调高至30,000元。

  除了列出根据法定调整因素而得出的结果,检讨报告亦列出积金局曾考虑的其他因素。报告清楚列明法定最低工资为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至於是否需要因应法定最低工资而调整最低「有关入息」水平,以及如认为有需要调整,最低「有关入息」水平应如何厘定,则有待政府当局考虑和谘询相关界别(包括立法会议员)后作出决定。



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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