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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协助青少年在囚人士重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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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秀兰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香港警务处二○一一年一月发表的二○一○年本港罪案数字,二○一○年共有3,576名10至15岁少年因犯罪被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按干犯的罪行划分,过去五年,每年因犯罪被捕的10至15岁少年的数字(以表列出);

(二) 有多少名第(一)项的少年被定罪,以及他们受到什么惩处(分项以表列出);

(三) 是否知悉,有多少名第(二)项的少年因被判拘禁而离开原来就读的学校;

(四) 当局有何程序协助该等少年刑满后重新入学;及

(五) 是否知悉,第(三)项的少年在刑满之后申请重新入学平均须时多久;剔除假期,有多少人刑满之后一个月仍然未能重新入学;期间当局如何协助他们重回正途;以及有多少人在刑满后能够重新入读主流的官立、津贴、私立或其他类别的学校,并表列他们入读学校的类别的分项数字?

答覆:

主席:

(一)及(二) 过去五年,10至15岁少年因干犯罪行而被拘捕、被定罪及判处刑罚的资料载于附件。

(三)、(四)及(五) 10至15岁被定罪少年有可能被法庭判处拘禁于社会福利署(社署)辖下的感化院舍(注)而离开原来就读的学校,而年满14岁或以上被定罪的少年亦有可能被判处拘禁于惩教署辖下的惩教设施。15岁以下的少年刑满离开感化院舍或惩教设施后需要重新入学,而15岁或以上或已完成中三的少年可选择继续进修或就业。

  根据社署和惩教署的记录,于二○一○年,有110名10至15岁少年被判拘禁于社署辖下的感化院舍而离开原来就读的学校,另有130名14至15岁的少年被判拘禁于惩教署辖下的惩教设施。

  社署辖下的感化院舍因应法庭判处少年不同长短的住宿期及他们的学习需要,为他们提供学科、通用科和专业知识与技能训练,协助他们于离院后能继续进修或就业。有关课程由职业训练局设计,并于院舍内提供。青少年住院期间,驻院社工会透过个案及小组工作,帮助他们适应院舍的生活及完成院内的康复计划,并会与他们的父母/监护人及转介社工/感化主任举行个案会议,就他们离院后包括继续进修或就业的康复计划作出适当安排。社署感化院舍内的社工会与有关的专业人士合作,在少年离院后继续为他们提供善后辅导服务,直至法庭判令完结。

  惩教署为协助青少年在囚人士于获释后重新入学或重投社会,会向不足21岁的青少年在囚人士推行半日制教育课程。除中文、英文、数学和通识教育等一般科目外,署方亦开设电脑及商业等实用课程,由合资格教师授课。惩教署的更生事务组职员会于青少年在囚人士离所前,鼓励及协助他们与家人一起拟定离所计划,包括继续进修或就业的安排。青少年在囚人士于获释后一般须接受法定释后监管,惩教署监管人员会于监管期内不时探访及辅导受监管者,以协助其适应新生活和远离罪行。违反监管条件的受监管者或会被召回惩教院所继续接受训练。

  在二○一○年,有122名被判拘禁于社署辖下的感化院舍的10至15岁少年刑满并离开院舍,当中有96名少年离院时随即重新入读小学、中学或其他类别学校;有18名少年就业;另有8名少年因干犯其他罪案转往惩教设施服刑。同年,有80名被判拘禁于惩教署辖下的惩教设施的14至15岁少年刑满并离开院所,当中有26名少年离开院所后一个月内重新入读中学或其他类别学校;有48名少年离所后就业;有3名少年因违反入境条例,于获释后随即被递解离港;另有3名少年因获释后违反监管令而被召回惩教院所继续受训。社署和惩教署均没有刑满后离开感化院舍或惩教院所的少年入读学校类别的统计数字。

注:感化院舍是指《罪犯感化条例》(第298章)中所指的「核准院舍」或《感化院条例》(第225章)中所指的「感化院」。



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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