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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1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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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1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1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以实施2010-11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中的建议,宽减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的税项,从而优化有关的债务票据计划,让它更有效地吸引海外发债人来港发债,拓展本地债券市场,以及提高香港相对於区内其他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一个活跃和多元化的债券市场,对推动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至为重要。拓展债券市场其中一个最常用和有效的方法,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税务优惠。区内一些金融中心正正为其债券市场的参与者提供这些税务优惠。政府在九十年代中期推出符合资格债务票据计划,就符合资格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收入及买卖利润提供税务优惠。我们有需要因应不断演变的市场情况及区内其他金融中心为发展其债券市场而采取的措施,不时优化符合资格债务票据计划,让香港的债券市场保持竞争力,并持续发展。

  我们检讨过符合资格债务票据计划以及谘询了市场人士的意见,找出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首先,符合资格债务票据计划提供的税务优惠结构未必能完全配合香港企业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现时香港企业债券市场多以私人配售方式发行,并以少於三年年期的短期债务票据为主。然而,目前计划仅向三年年期或以上并「向公众发行」的债务票据提供税务优惠。因此,我们建议将目前《税务条例》第14A条所提供的50%利得税宽减优惠,扩展至少於三年年期的债务票据。这项修订旨在让短期债务票据与较长期债务票据享有同等的利得税优惠,刺激市场对在香港发行的债券的新需求。

  第二,由於《税务条例》并没有清楚界定何谓「向公众发行」,市场未能确定这项条件实际上应如何理解和应用。为增加诠释上的确定性,我们参考了海外一些被视为有效促进当地债券市场发展的类似计划,建议订立新的规定以取代原有「向公众发行」的条件。新规定将订明如要享有符合资格债务票据计划所提供的税务优惠,债务票据须在最初推出时至少发行予10人。另外,香港有大量以私人配售方式发行的债务票据,虽然发行时可向许多准投资者提出要约,但最终一般只有少於10名投资者会购入这些债务票据。因此,我们另就发行予少於10人的债务票据制定了不同的要求,规定有关投资者在债务票据发行时不得为发债人的相联者,这样一方面可配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亦可防范发债人可能作出内部避税安排。

  此外,在推出优化措施满足市场发展需要的同时,我们亦建议引入措施减低避税风险。有关新条文规定任何人如就符合资格债务票据收取或获累算利息收入及买卖利润时,而该人在当时为该符合资格债务票据发债人的相联者,则利得税减免安排即不适用於该部分的利息收入及买卖利润。

  因应上述的新增条文,我们会在《税务条例》第14A条加入「相联者」的定义。在考虑「相联者」的定义时,我们希望避免不必要地妨碍一些实际上并非相联者的公司参与债券市场,特别是那些纯粹因为由某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其主权基金或类似的国营企业共同拥有,但实际上以独立商业实体形式分开营运的公司。所以,就符合资格债务票据计划而言,我们建议把这类公司豁除於「相联者」的定义,藉此鼓励和吸引更多这类公司以发债人或投资者的身分,利用香港的债券市场平台满足其融资需要。这亦与我们推广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工作一致。

  主席,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条例草案,让我们能尽早实施符合资格债务票据计划优化的措施,以推动香港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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