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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破产案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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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破产管理署(署方)根据《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令》(命令),计算就破产法律程序而征收的各项费用及按百分率计算的收费,破产人如果不服收费可以引用《破产条例》第114条第(2)款向法庭申请减免。有评论指出,命令只列明计算收费的方法,而计算方法并没有考虑到署方在执行有关工作时的实际运作成本。二○○○年六月和二○一一年一月,法庭曾经两次裁定按命令计算的收费不合理并将该等收费调低。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每年法庭裁定减少收费的案例共有多少宗和占当年破产个案总数的百分比、减少收费的金额和幅度是多少;原本由署方要求收取的收费与减少后的收费的差额由哪一方负担,以及对署方的财务影响为何;

(二) 制订命令所列明的计算方法,是否为了以成功收取破产个案的费用去补贴大部分不能成功收取费用的破产个案,以收回署方处理破产个案的成本;若然,原因为何;及

(三) 过去五年,有否研究按署方执行有关职务时的实际成本去计算上述收费是否更公平,以及是否需要修订现有的命令,以避免不适当收费;若研究的结果为是,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提问的三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 破产管理署(署方)是根据《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令》(命令),计算就破产法律程序而征收的各项费用及按百分率计算的收费。而法院可根据《破产条例》第114(2)条,减免有关收费。

  二○○六年至二○一○年期间,法院裁定减免收费的个案共有七宗,而该期间法院颁发破产令的个案共57,486宗,详情载於附件(一)。减免费用的个案约占个案总数的百分之0.01,比例相当低。

  该七宗个案涉及政府少收的费用合共480多万元,约占署方该期间总收入的百分之0.4,对该署的财务状况并无实质性影响。有关减少收费的金额和幅度视乎个案而不同,详情载於附件(二)。

  法院行使酌情权减免费用,通常是考虑个案的特殊情况,例如申请人有严重的经济困难。

(二) 制订命令的政策目标,是尽可能收回署方的服务成本,避免以公帑补贴处理破产个案的开支。为了达致整体收回成本的目标,该命令容许某程度的互相补贴,即部分个案所收取的费用可高於处理该个案的成本,以补贴其他因没有资产变现或变现资产不足而无法收回成本的个案。《破产条例》第114(3)条订明,「根据(该条)订明的任何费用的款额,不受破产管理署署长在破产法律程序或在某破产案中招致或相当可能招致的行政费或其他费用的款额所限制」。至於个别破产人士若因严重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希望获得减免费用,可按《破产条例》第114(2)条向法院申请。

(三) 过往五年,署方并没有就收费机制应否改为按其执行有关职务的实际成本计算收费进行研究。我们认为若改以实际成本收费,将意味所征收的费用,会视乎每宗个案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最终可能会导致很多个案的收费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对於大部分没有资产变现或变现资产不多的个案,由於无法收回成本,亦不能透过其他个案获得补贴,最终将导致需要以公帑大幅补贴署方的服务。我们认为,要纳税人负担补贴大部分破产人士的破产管理开支,并非一个恰当的做法。

  署方现正就命令的有关收费水平作出检讨。当检讨完成后,我们会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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