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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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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十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72,695.16元。

  与讼人永达建设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而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72,695.16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930元。



2011年2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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