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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伴倡自强」社区协作计划推行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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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更多社会企业(社企)成立及加强支援社企,民政事务总署(民政署)将於2011年第一季为「伙伴倡自强」社区协作计划(协作计划)推行一系列新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扩大协作计划的申请资格。除了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取得认可豁免缴税资格的非牟利机构外,民政署会以先导计划的形式,接受未有根据第112章第88条取得认可豁免缴税资格的非牟利机构递交申请。这些机构须提供机构属非牟利性质的证明、最少两年的活动记录及经审计的周年会计报告等文件。

  除扩大申请资格外,资助期将由不多於两年延长至不多於三年,每项计划最高资助额(即300万元)则维持不变。

  为加强支援获资助机构,业务表现良好的获资助机构如计划扩充业务,可申请以资金配对形式发放的一次性资助。经营困难的受资助机构可申请一笔过的补充拨款以津贴其营运开支。补充拨款将只在特殊情况下批核,并不得多於原先获批种子基金的20%。整体计划并须继续符合可获不多於300万元资助的规定。

  为鼓励社企配合现行政府政策及社会需要,民政署会在协作计划的网页公布获鼓励的业务范围,供准申请者作一般参考。

  以上新措施是因应2010年就协作计划进行的检讨而作出。

  有关协作计划的详细资料,欢迎浏览以下网页:www.had.gov.hk/esr-tc。



2011年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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