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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前强积金中介人提供虚假资料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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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前强积金中介人因为在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二月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10,000元。

  案情透露,於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当时为强积金中介人的被告陈嘉茹,向积金局提交查阅保留帐户授权书时声称已获保留帐户持有人的授权查阅帐户资料。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而实际上她并没有获得有关帐户持有人的正式授权。陈嘉茹为首名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的强积金中介人。

  另外,两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9,000元。

  两名被告邓兴麟及梁振雄分别罚款6,000元及3,000元。

  案情透露,邓兴麟及梁振雄分别於二○一○年一月四日及一月十九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一名高级人员及四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罚款152,500元。

  利达行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李惠英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3,000元。

  李惠英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一月至三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各罚款1,500元,合共罚款4,500元。

  李惠英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一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2,000元。

  利达行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3,000元。

  利达行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一月至三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各罚款1,500元,合共罚款4,500元。

  利达行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一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2,000元。

  陈汉昭经营富园美甜食馆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十月至二○一○年三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十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合共罚款60,000元。

  白启光经营天悦快餐食品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一○年四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八项控罪,其中十五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其余三项控罪各罚款2,500元,合共罚款52,500元。

  卓颍医疗美容纤体中心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二月至七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其中三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其余三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21,000元。



2011年2月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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