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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计划成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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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三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二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24,000元。

  其中一名被告Limbu Amrit 罚款12,000元,另外两名被告李健豪及梁炜权各罚款6,000元。

  案情透露,Limbu Amrit 先后於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及四月八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先后声称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及讹称已永久性离开香港,而实际上他并没有永久性离开香港。

  另外两名被告李健豪及梁炜权分别於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及三月二十九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四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罚款67,500元。

  宝丰中港物流公司的合伙人黄健能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黄健能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九月至二○一○年五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九项控罪,首两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其余七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34,000元。

  璎珂公司的合伙人邓佩仪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三月至四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两项控罪,各罚款2,500元,合共罚款5,000元。

  邓佩仪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五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2,500元。

  康和旅运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4,000元。

  康和旅运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三月至五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各罚款2,500元,合共罚款7,500元。

  康和旅运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六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2,500元。

  黎启尧经营天域装饰工程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四月及五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两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6,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成功代八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约9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富藤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5,179.5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两名与讼人,严志明前经营永康烧腊饭店及中盛信贷管理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48,923.7元及33,871.7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100元、249元及186元。



2011年2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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