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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计划成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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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二月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12,000元。

  两名被告Pun Kushal Purja及邹长祺各罚款6,000元。

  案情透露,Pun Kushal Purja及邹长祺分别於二○一○年六月十七日及三月九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一名高级人员及四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罚款161,000元。

  Kulung Holdings Limited的高级人员Avellano Marites T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Avellano Marites T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四月至七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12,000元。

  Avellano Marites T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八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3,000元。

  Kulung Holdings Limited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Kulung Holdings Limited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四月至七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12,000元。

  Kulung Holdings Limited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八月至二○一○年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七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21,000元。

  权威物业广告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控罪指被告向受托人虚报一名雇员的「有关入息」。被告承认二十七项控罪,其中两项控罪各罚款6,000元,其余二十五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 合共罚款62,000元。

  丘德孚经营月光舞者宠物美容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丘德孚经营月光舞者宠物美容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八月至二○一○年一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其中三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另外三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21,000元。

  高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四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12,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77,556.23元。

  与讼人环球联系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七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而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77,556.23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还有,积金局今日亦成功代九十四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约9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分别为置富建筑有限公司及联兴胶品手袋厂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11,100元及9,227.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三名与讼人,分别为亚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信诚保安顾问有限公司及信诚保安管理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39,746.2元、29,243.11元及5,029.2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每宗案件的费用为930元,另外五宗审裁处案件的费用分别为118元、145元、225元、110元及80元。



2011年2月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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