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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行人专用过海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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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运输及房屋局於二○一○年十一月九日向本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呈交的《合理使用过海隧道顾问研究》文件中表示,研究顾问指出,要较佳地分布三条过海隧道的交通流量,调整收费是必须的方法,而较佳收费方案大多涉及调高海底隧道的收费,及相应调低东区海底隧道及西区海底隧道的收费。然而,有市民就改善三条过海隧道的交通情况向本人提出创意方案,建议兴建一条行人专用过海隧道。该市民表示,建议兴建的行人专用过海隧道连接中环和尖沙咀,步程约二十分钟,同时亦可加设行人输送带;行人专用过海隧道内包括公营购物走廊,以相宜租金或利润摊分制,鼓励社会企业经营及年轻人创业。该市民认为有关建议有助纾缓三条过海隧道的交通流量,有利环保减排,更能拓展有特色的公共空间,方便市民运动及作消闲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评估上述市民建议兴建行人过海隧道的可行性;若评估为不可行,具体原因为何;及

(二)政府过去有否兴建行人过海隧道的构思;若有,当时搁置该构思的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叶刘淑仪议员在提问中所提及的行人专用过海隧道的建议,在过往亦有市民曾经提出。

  从工程的角度而言,兴建建议的行人专用过海隧道,所需的技术及施工的要求与行车隧道大致相同。根据当局的初步评估,如有关过海隧道连接中环及尖沙咀,则需要建造长约1.5公里的管道。视乎设计、地理的限制及实际施工情况,有关工程很可能涉及在维港及维港两岸进行永久或临时填海。有鉴於《保护海港条例》(第531章)订明不准在海港内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有关填海工程须具凌驾性的公众需要,方可推翻上述推定,以进行有关工程。有关行人隧道的实际功能及期望可达至的目标,未必能够确立具凌驾性公众需要的理据。此外,在维港两旁或海面进行隧道工程,需要克服的技术性问题甚多,例如维持海上交通、避免影响设置在水底的公用设施、应付海床及地层的变化,及避免或尽量减少填海等。

  在营运方面,由於有关隧道可能长达1.5公里,加上建议的隧道亦可能会设有商店,因此在运作期间的通风、人流管理、防火安全措施,以及隧道於夜间(特别是深夜时)的安全及管理等问题,亦需要仔细考虑。

  在交通及运输方面,除在有关工程进行时对可能影响两岸及海上交通外,亦可能因为有需要在新建隧道的出口提供适当的接驳公共交通服务,令隧道出口地区的交通及道路网络更加挤塞。

  由於行人过海隧道无论在过海时间或容量与供车辆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如铁路或公共巴士)使用的隧道相距甚远,应不能大量吸引现时行车隧道使用者转用。因此,项目对於纾缓现时过海隧道的车辆流量应不会有明显作用,而作为交通运输项目,亦可能欠缺成本效益。加上上述有关施工、填海、安全及管理等各方面的关注,当局并无计划为纾缓三条过海行车隧道挤塞的目的而进一步考虑行人专用过海隧道的建议。



2011年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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