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圭€瑰嫭鍣磋ぐ鎺戠倞妞ゆ帒顦伴弲鈺傜節閻㈤潧孝闁稿妫楅妴鎺撶節濮橆厾鍘甸梺缁樺灦钃遍柍閿嬪笧缁辨帡鍩€椤掍胶绡€闁搞儯鍔岄埀顒傛暬閺屻劌鈹戦崱娑扁偓妤呮煛鐎n剙鏋涢柡灞剧〒閳ь剨缍嗘禍鍫曞磿閺冨牊鐓涢悘鐐额嚙婵倿鏌熼鍝勨偓婵嗙暦閹烘垟妲堟慨妤€妫旂槐锟�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公司及其董事因违反支付工资及年假薪酬的规定被判罚款
*************************

  威运香港有限公司及其一名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及年假薪酬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十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合共十三万五千元。

  该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五名雇员。该公司没有在法定时限内支付工资的罪行是在该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於他的疏忽下犯有的。

  此外,该公司亦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支付年假薪酬予其中一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此外,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任何雇主如违反《雇佣条例》第41D条有关支付年假薪酬的规定,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

  劳工处发言人说:「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及公司董事或负责人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1年1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3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