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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劳工行动拘二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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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於一月十一日至十三日,一连三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连串反非法劳工行动,共拘捕十四名非法劳工及八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行动中,入境处特遣队人员共搜查了二十二个目标地点,包括中式酒楼、餐厅、零售店铺及公众垃圾收集站等,被捕的非法劳工为三男十一女,年龄由二十五至五十七岁,其中两名人士持有担保书(俗称「行街纸」)。此外,当中六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则涉嫌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的香港身份证。所有非法劳工现正被羁留调查。

  同时,被捕的八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为五男三女,年龄介乎二十五至五十三岁。

  入境处发言人称:「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接受雇佣工作、开设或参与业务,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有关条例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判刑作基准。上诉法庭并指出由二零零六至二零零九年期间,绝大部分非法入境者及逾期逗留人士於在港工作被捕后才提出酷刑声称,故该声称可信性成疑,故法庭必须判处阻吓性监禁刑期,使他们觉得非法入境来港并无吸引力。」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零零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1年1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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