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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政府分摊充公贩毒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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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今日(一月十四日)批准开立一笔为数一千一百九十万港元的非经常开支新承担额,用以支付美国政府在分摊从充公一名被定罪毒贩及其同党的资产中所得的部分。

  该名毒贩在一九八九年在香港因偷运毒品至美国被捕,并在一九九二年根据司法程序移交美国,他其后在美国承认贩毒。

  美国政府在一九九二年根据香港与美国关於充公和没收贩毒得益和贩毒工具的协议,要求分摊该名毒贩在香港被充公的贩毒得益。该协议在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实施。

  双方政府在一九九三年同意按50:50的比率分摊充公的贩毒得益,但须先行从中扣除20%以收回开支。

  资产变现过程最终在二○○八年完成。在香港充公的资产合共一亿八千五百七十万港元,而在美国被没收的资产达二百万港元。

  根据双方协议的安排,在抵销香港应分得由美国政府没收的得益后,美国政府获分摊的净额为七千三百四十万港元。

  保安局发言人说:「在香港充公的贩毒得益中,有六千一百五十万港元目前存放在高等法院的存款帐户,余下充公资产已拨入政府一般收入。当局会从政府一般收入回拨一千一百九十万港元及把高等法院的存款帐户款项转拨,以支付予美国政府。」

  发言人表示,香港政府一直以来都跟外地司法管辖区合作,联手遏止国际贩毒和打击清洗黑钱活动。实施相互法律协助安排的主要目标是打击国际罪行,至於充公毒贩资产所得的财政收益,只可说是额外得益。政府会继续与其他司法区保持紧密联系,合力打击国际贩毒。



2011年1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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