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员补偿条例》有关付还注册中成药药物费用修订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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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为雇员权益作核证(中医药)(杂项修订)条例》(下称《核证条例》)对《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作出了修订,其中尚未实施的条文今日(一月十四日)生效。
根据这些新生效条文,雇主继续有责任向在二○○八年九月一日或以后因工受伤或患上指定职业病的雇员支付获处方的中成药的药物费用,但该等中成药须已根据《中医药条例》(第549章)注册、当作已注册或根据《中医药条例》或《中药规例》(第549章附属法例F)而获豁免注册。同时,如获处方的中成药在《中医药条例》下获得豁免注册,有关处方必须显示该中成药所含有的每种中药材的名称及份量。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核证条例》旨在劳工法例下承认注册中医的医事职能,当中对《雇员补偿条例》的修订大部分已於二○○八年九月一日生效。为了配合《中医药条例》及《中药规例》下有关中成药注册条文的实施,上述尚未实施的《雇员补偿条例》修订定於今日生效。
如果希望了解《雇员补偿条例》的各项主要规定,请参考由劳工处编制的《雇员补偿条例》简介。该简介可於劳工处网址(www.labour.gov.hk/tc/public/)下载。如有查询,可致电劳工处热线二七一七 一七七一。
随是次在《雇员补偿条例》下的修订的实施,在《肺尘埃沉
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下的类似修订亦在今日生效。
完
2011年1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