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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蓄意逃税罪成判囚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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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地产代理公司女东主去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税罪名成立,被还押十四天后,今日(一月十三日)被判即时入狱七个月及罚款551,590元。罚款金额相等於逃税金额的一倍。

  现年四十九岁的被告承认六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即在其1999-2000至2004-05六个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内,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b)款。至於另外的两项控罪,即在申索扣除业务开支方面作出虚假陈述蓄意意图逃税,则裁定须记录在法庭档案内。

  案情透露,被告经营地产代理,她在其1999-2000至2004-05六个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内,申报其地产代理公司的营业收入合共为4,276,593元。税务局的调查发现,该公司於该六个相关年度的总收入实为9,460,072元,被告合计短报该公司的收入达5,183,479元,所涉及的逃缴税款总额为551,590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必须提交正确的报税表。《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根据《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蓄意意图逃税,在提交的报税表中或在申索任何扣除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以短报利润,即属违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50,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征收税款额三倍的罚款。



2011年1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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