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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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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国宝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条例(条例)所提述的图则很多都存放于土地注册处,供公众查阅。市民现时可透过律政司设立的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在网上查阅所有条例,但却未能透过该系统查阅上述图则;市民须与土地注册处预约并亲身前往该处查阅这类图则。此外,市民可向政府购买部分上述图则的副本,但另一些图则却不供市民购买,亦不得复印副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规定须依据有关条例将图则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所有条例的简称,该等图则的副本是否作公开销售或公众可特别订购,或有关图则是否被禁止复制;

(二)为何不得复制第(一)项的部分图则;

(三)在过去五年,土地注册处有否发现遗失任何第(一)项依据有关条例存放于该处的图则;如有,所遗失图则的名称为何;及

(四)鉴于本会财务委员会已于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批准拨款建立一个经核实、经认证及可检索的香港法例电子资料库,政府会否藉建立该资料库的机会,令第(一)项的图则可供网上查阅,及/或就所有提供副本作销售的图则,将如何购买其副本的资料上载网上?

答覆:

主席:

  按《土地注册规例》(第128章附属法例A)第21(1)(g)条规定,若有任何人士提出要求,土地注册处处长须出示根据任何条例的条文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图则,并于指定的时间,供市民在土地注册处内查阅。市民可于土地注册处的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十二时四十分及下午一时四十分至下午五时四十五分),前往该处位于金钟道政府合署十九楼的办事处,免费查阅这些图则。市民如欲索取政策局或政府部门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图则的副本,该处会建议他们联络相关政策局或部门,从公开销售点购买有关图则或安排特别订购图则的副本。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由相关政策局和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载列于附件。

(二)正如附件所载资料显示,并没有须依据有关条例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图则是禁止复制的。

(三)土地注册处在过去五年并无发现有存放于该处的图则遗失的个案。

(四)新的法例资料库将为公众提供一个网站,让公众便捷地免费查阅准确及切合现况的具法律地位的香港法例。系统设计会具备有关功能,容许资料库提供其他附加资讯。土地注册处会提示有关的政策局和部门检视他们应否藉香港法例电子资料库的建立考虑把目前分别列于附件的图则以网上形式提供,包括关于销售地图的资讯;以及如果这样做,资料库日后应如何提供该等资讯。



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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