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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7条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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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的答覆:

问题:

  本人联同一群雷曼兄弟相关迷你债券及结构性金融产品的受影响投资者(下称「雷曼苦主」)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举报有银行及证券行的有关人士向客户推销该等金融产品时作出虚假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涉嫌违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7条(下称「第107条」)。雷曼苦主响应证监会的呼吁,主动提供进一步资料,并要求立案,却遭证监会拒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证监会在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回覆本人的信件中表示,雷曼苦主不断在证监会所在的大厦外抗议,而非与证监会合作向其提供所需资料,当局有否评估雷曼苦主的抗议行动是否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的权利;如有评估,结果为何;

(二)鉴於证监会要求苦主将个案资料以邮递、传真或电邮的方式向证监会举报,并拒绝苦主以面见方式作出投诉的要求,但证监会的《如何作出投诉》的单张写明,除了邮递、传真及电邮之外,市民还可「亲身作出投诉」,是否知悉为何证监会剥夺雷曼苦主亲身作出投诉的自由,以及有否评估这是否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4条的其中一项证监会的规管目标「保障投资者」相违;及

(三)是否知悉,证监会作为负责执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法定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绝接受市民根据第107条就有关欺诈或罔顾事实以失实陈述诱使他人作投资的刑事罪行作出的举报,以及在该等情况下,可由哪位司局长级官员命令证监会履行该项法律责任?

答覆:

主席:

  我们知悉有一批雷曼兄弟相关产品的投资者(下称「该小组」)於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接触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告知该会有大量证人有意向证监会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7条的执法提供证据。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7条,任何人如透过作出欺诈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而诱使任何人投资证券,即属刑事罪行。

(一)我们知悉证监会和该小组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二十二日期间有多次的通讯。证监会曾多次与小组沟通,向他们提供及讲解公众可向证监会投诉涉嫌失当行为的多个途径。截至目前,只有四名该小组成员向证监会提供有关投诉的详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小组成员几乎每天都在证监会所在的大厦外抗议。

(二)我们已向证监会了解过其处理投诉的程序。证监会为希望投诉涉嫌失当行为的人士提供一系列的选择,包括个别约见证监会职员、填写特设的投诉表格,及透过电话作出投诉。这些程序可让投诉人以自己的表达方式,述说事件始末,以供证监会因应所有有关证据及数据,评估有关投诉,快捷有效地决定下一步行动。这些投诉途径实属合理,而且与证监会的规管目的和国际间的最佳作业标准一致。它们旨在有效率地处理大量投诉;自雷曼兄弟倒闭后,证监会已迅速处理数千宗投诉,证明这些投诉途径行之有效。

  证监会向该小组提供这些投诉途径,跟向市民大众提供的一样。可是,该小组坚持他们不是要循证监会的投诉途径「作出投诉」,而是要「刑事报案」。所谓的「刑事报案」,该小组似乎是要求证监会就每宗投诉派调查员会见投诉人以录取「口供」、告知负责调查的人员的身份,并立即开设档案展开调查。证监会已解释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证监会不能单凭某人的要求而即时展开调查;而证监会现设的常规投诉途径其实已涵盖就涉嫌失当行为的举报。证监会已邀请该小组成员就他们的指控及关注提供详情,以决定是否已掌握足够资料达致法定的启动点以展开调查。证监会人员已先后十多次亲身或书面向该小组讲解上述事项。再者,证监会曾多番尝试约见该小组,以聆听他们的关注。可惜该小组大部分成员拒绝了证监会的会面邀请,也不愿意循证监会的既定渠道投诉涉嫌失当行为。

(三)我们获证监会告知,该会在任何情况下均没有拒绝公众投诉涉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7条的事项;反之,如上文所述,证监会不但鼓励也作好了准备去聆听有理据的投诉。目前为止,证监会只收到其中四宗投诉的详情。



2011年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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