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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在多层商业大厦开办的儿童兴趣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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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刘柔芬议员代刘皇发议员的提问及教育局局长孙明扬的答覆:

问题:

  政府在答覆本人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提出有关在多层商业大厦开办的儿童兴趣班的质询时,没有表示会就该等兴趣班的场所的消防设施和走火通道的规管检讨现行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鉴於儿童(特别是幼童)在火警发生时需要成人协助或甚至抱才可以逃离火场,政府有否评估现行对在多层商业大厦内供开办儿童兴趣班的场所的消防设施和走火通道的规管,是否足以在火警发生时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若有评估,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

  正如我们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就刘议员提问的书面答覆中所述,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或临时注册的学校,不论其运作模式或是否设立於商业楼宇,均须符合有关的消防装置及设备和徖生等方面的规定。设於商业楼宇内的学校,须事先获得有关当局(例如消防处及屋宇署)发出证明书或通知书,证明房产的结构安全及适合作学校用途,教育局才会批准其注册申请。此外,除非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在参照了消防处处长的意见后发出书面许可,否则校舍的任何部分(天台操场四周的护墙除外)不得位於高度超出地面24米的位置。至於没有提供教育课程的儿童兴趣班(例如唱游、图画班),它们并非《教育条例》所指的学校,亦不属於《教育条例》的规管范围。不过,无论如何,儿童尤其是幼童,一般都会在成人陪同下参加兴趣班。如不幸发生火警,在场的成人会协助幼童逃离事发现场。

  而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及《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02章)的规定,每幢建筑物须设有该建筑物拟作用途所需的消防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装置及设备、紧急情况用的逃生途径、救援进出途径及耐火结构等。商业楼宇用途广泛,且人流众多,现行法例已对该类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设施订立规定,以保护建筑物及保障建筑物的占用人、使用人及访客在火警发生或其他紧急事故中的安全情况。此外,政府亦透过发牌或注册制度,监管不同类别的处所,并会针对不同类别处所的额外火警风险,订立更严格的消防安全规定。



2011年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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