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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计划成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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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四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一月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24,000元。

  四名被告黄健威、罗佛海、陈锦强及莫志云各罚款6,000元。

  案情透露,黄健威、罗佛海、陈锦强及莫志云分别於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十二月九日、十二月十六日及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四名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两名高级人员及八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罚款491,000元。

  一建(香港)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曹颖兰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A)(b)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3,000元。

  曹颖兰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一○年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6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合共罚款32,000元。

  一建(香港)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A)(b)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3,000元。

  一建(香港)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一○年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六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合共罚款32,000元。

  骏威贸易(工程)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姚卓恩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五年二月至十二月以及二○○九年十一及十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3项控罪,其中11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余下两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30,000元。

  骏威贸易(工程)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五年二月至十二月以及二○○九年十一及十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3项控罪,其中11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余下两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30,000元。

  新诚工程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月至二○一○年七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三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0项控罪,各罚款6,000元,合共罚款180,000元。裁判官亦下令被告须於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支付33,517.15元,有关款项为被告拖欠三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及附加费。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有关雇员的强积金帐户。

  高达建筑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作出虚假及误导性的陈述。控罪指被告向受托人虚报一名雇员的受雇日期。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高达建筑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高达建筑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三月至九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七项控罪,其中五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余下两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23,000元。

  高达建筑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六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七项控罪,其中六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余下一项控罪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27,000元。

  KQC Asia Limited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KQC Asia Limited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三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15,000元。

  KQC Asia Limited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四月、六月、十月及二○一○年一月、二月及六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其中一项控罪罚款3,000元,余下五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23,000元。

  益彩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多喜海鲜酒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益彩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多喜海鲜酒家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三月至八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其中一项控罪罚款3,000元,余下五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23,000元。

  黄宝燕经营Party Nail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黄宝燕经营Party Nail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六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18,000元。

  世纪21置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世纪21置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四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其中四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余下一项控罪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16,000元。



2011年1月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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