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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蓄意逃税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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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地产代理公司女东主今日(十二月三十日)被区域法院裁定逃税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明年一月十三日(星期四)待取得背景报告及医疗报告后判刑,被告被即时还押。

  现年四十九岁的被告承认六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即在其1999-2000至2004-05六个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内,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b)款。至於另外的两项控罪,即在申索扣除业务开支方面作出虚假陈述蓄意意图逃税,则裁定须记录在法庭档案内。

  案情透露,被告经营地产代理,她在其1999-2000至2004-05六个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内,申报其地产代理公司的营业收入合共为4,276,593元。税务局的调查发现,该公司於该六个相关年度的总收入实为9,460,072元,被告合计短报该公司的收入达5,183,479元,所涉及的逃缴税款总额为551,590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必须提交正确的报税表。《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根据《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蓄意意图逃税,在提交的报税表中或在申索任何扣除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以短报利润,即属违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50,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征收税款额三倍的罚款。



2010年12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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