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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业主立案法团就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提供更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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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传媒查询有关业主立案法团(法团)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时遇到的疑问,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四日)回应如下∶

  民政事务总署最近获悉一些业主及法团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时,就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遇到一些疑问。

  发言人说:「本署得悉香港保险业联会(保联)已经发出通告,指出会员在处理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的申请时,在不涉及额外风险的情况下,应提供无须收取额外保费而又符合法例规定的方案,供消费者选择。」

  「举例而言,法团可要求更改现有第三者风险保险保单,或要求大厦经理人在其现有的第三者风险保险保单的受保人一项加上法团名称,以符合法例规定的最低承保额(即1,000万元)及范围(即第三者身体受伤及/或死亡)。保险公司应视乎个案是否涉及额外风险而厘定保费;至於其他行政费用(如适用),则应以收回成本为原则。」

  民政事务总署得悉保联为加快落实上述建议,已通知其会员公司,保险代理及两家保险经纪协会有关实务指引。保联亦建议其会员公司,考虑为法团提供额外方案:如果保单的赔偿限额不少於港币1,000万元,而该限额又涵盖新法例规定就第三者身体受伤及/或死亡而招致的法律责任,则其会员公司可透过签发背书,为法团发出保险通告,有关通告上投保人一项可以是法团或法团与大厦经理人联名。保联的会员公司将会通知其客户(即法团)有关事宜。

  保联已成立专责小组处理相关事宜。法团或业主如有疑问,可浏览保联网页www.hkfi.org.hk或致电保联热线2861 9329查询。

  立法会在二○○七年通过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及《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就强制规定法团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订定条文。新法例旨在减低一旦发生意外,业主须面对巨额赔偿的风险,同时为公众提供更好的保障。

  新法例规定,第三者风险保险保单承保的范围,须包括法团就大厦公用部分及法团财产而就第三者身体受伤及/或死亡而招致的法律责任。保单对每宗事故的最低承保额为1,000万元。有关法例条文将在二○一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2010年12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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