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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明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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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於明日(十二月十七日)在宪报刊登《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大幅增加酒后驾驶和其他严重交通罪行的罚则。《修订条例》将於同日生效。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旨在引入新措施,进一步打击酒后驾驶及其他不当驾驶行为,以加强道路安全。

  《修订条例》引入的措施主要为:

(一)引入三级递进刑罚制度,即是酒精比例超标越多,停牌期越长。《修订条例》大幅增加酒后驾驶的最短停牌期的罚则;初犯由现时的三个月,增加至六个月至两年,重犯则由现时的两年调整至两年至五年。

(二)在酒类及药物影响下驾驶,其程度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拒绝进行呼气测试或提供样本以作分析等罪行的罚则等同酒后驾驶第三级。

(三)延长危险驾驶及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重犯者的最短停牌期,由现时的十八个月及三年,分别增加至两年及五年。此外,如司机干犯任何危险驾驶罪行时,其体内酒精浓度达第三级,或其体内含有任何分量的指名违禁药物(即海洛英、氯胺酮、「冰」、大麻、可卡因或「摇头丸」),会视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有关罪行的最高罚款额、最高监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各会增加百分之五十。

(四)司机如再次被裁定干犯严重的驾驶罪行(即违例驾驶记分为十分的罪行),则不论再次定罪与初次定罪是否涉及相同罪行,法庭须指示停牌期在监禁期结束后才执行,除非法庭基於特别理由决定不作此指示。

(五)增订「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的罪行,被定罪者可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七年。初犯者并会被停牌最少两年,重犯者会被停牌最少五年。

  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所引入的措施已适当地平衡社会各方不同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公众对道路安全的关注。

  发言人说:「我们引入按酒精浓度量刑的三级递进罚则,信息相当明确,便是『酒精超标越多,刑罚越重』。」

  「我们会与道路安全议会合作,加强向驾驶人士宣传『切勿酒后驾驶』以及三级制等措施。」

  有关《修订条例》的措施详见附件。



2010年12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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