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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调查有关梁展文先生离职后从事工作的事宜专责委员会报告》动议辩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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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唐英年今日(十二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调查有关梁展文先生离职后从事工作的事宜专责委员会报告》动议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关於立法会《调查有关梁展文先生离职后从事工作的事宜专责委员会报告》,我刚才很细心地聆听了各位议员的意见。

  首先,我要感谢专责委员会主席李凤英议员及各位委员在过去两年为调查工作付出的时间及努力。调查期间,政府当局全面、认真配合专责委员会的工作。就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现行规管机制,以及政府处理梁展文先生离职后从事工作的申请,我们提供了详尽的资料。此外,应专责委员会的要求,对於梁先生在任职屋宇署署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常任秘书长(房屋)和房屋署署长期间,曾参与制订或执行的重大房屋或土地政策,以及根据这些政策作出的决定,包括与红湾半岛和嘉亨湾发展项目有关的事宜,我们也提供了详细的资料。政府多位高层官员出席了专责委员会公开研讯并作证。

  现行规管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政策方针,是要确保他们在离职前休假期间,或在正式离开政府后的指定管制期内,不会在政府以外从事一些可能与其过往政府职务出现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工作,或引起公众有负面观感,令政府尴尬和损害公务员形象。与此同时,我们亦要确保不会过分约束首长级公务员在停止政府职务后就业或从事其他工作的权利。在保障公众利益和保障个人权利两大原则之间,要取得适当平衡。

  我们必须承认,在这次事件中,审批当局对「公众观感」的考虑不够周全;审批过程中,应该慎重考虑「公众观感」和公众可能对「延取报酬」的怀疑。然而,考虑这两项观感因素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观感问题或多或少会涉及一些主观或臆测的成份,因此决策的依据还要立足於客观事实和实际根据。作为决定当局的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应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资料,结合政府内部就该个案搜集的资料和提供的意见,作综合考虑,而最终的决定,必须是合情合理,并且符合政策方针,严宽合度。

  专责委员会在报告中对曾经参与处理有关申请的官员的表现和责任作出了评论。在处理梁展文先生的申请时,有关官员确实没有考虑到梁先生在担任常任秘书长期间,曾参与处理红湾半岛事宜,有欠周详。但是我要强调,在政府内部,绝对没有对每宗首长级公务员申请离职工作都会批准的倾向或文化,亦绝对不存在对持有不同意见的政策局或部门施压,或者通过任何手段影响它们的意见。我深信,每一位同事在处理梁先生申请时都是秉持诚信,不存先入为主或既定的立场,而是以不偏不倚的态度,谨守保障公众利益和保障个人权利两大原则。

  在没有考虑到梁先生在担任常任秘书长期间曾参与红湾半岛项目的情况下,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当时认为,在基本工作限制上,对梁先生的工作范围再施加四项额外的限制,包括不得参与其准雇主任何与香港有关的业务、不得代表其准雇主与特区政府洽商等,就能够兼顾和处理梁先生的申请和他过去曾担任屋宇署署长而可能引起的公众观感问题。当中考虑的基础就是在保障公众利益和保障个人权利两大原则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尽管这些额外限制并未能处理公众对梁先生曾参与红湾半岛事宜所引起的负面观感,但不应该以偏概全,由此推论政府内部有批准每宗首长级公务员离职申请工作的倾向或文化。

  专责委员会的报告指出,有关官员均表示在审批梁先生的申请时,没有将他的聘任联想到他在红湾半岛事件中的参与,令人难以置信。我要指出,所有曾经参与处理梁先生申请的官员在出席公开研讯时都宣誓诚实作供。他们在处理这宗申请时,确实没有想起梁展文先生在出任常任秘书长期间,曾参与处理红湾半岛事宜。事实上,二○○八年八月初,传媒报道梁先生受聘於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后十多天,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已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清楚交代处理梁先生申请的官员没有将梁先生的聘任与他在红湾半岛事件中的参与联想在一起。报告已经公开。事实其实很简单,有关官员当时的理解是,梁先生只会在内地履行主要职务,而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附属公司的业务。因此有关官员的眼点只集中於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在内地的业务。我们绝对不接受专责委员会对於有关官员没有考虑红湾半岛表示难以置信的这种说法。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是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申请的决定当局。在这次事件中,俞宗怡局长作为问责官员,已就事件承担责任,公开致歉,并备受立法会的公开点名批评。我注意到,舆论对於俞局长不回避、肯承担的态度基本上持正面的评价。行政长官昨日已训斥俞局长,指出这次申请的审批若能做得更细致、更谨慎,考虑的因素更广,就可以避免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质疑。行政长官认为,俞局长在处理这个申请时考虑有不足之处,申令她以后处理同类申请时,一定要更加仔细、全面和审慎。行政长官并要求俞局长详细研究他在二○○八年九月三十日委任的独立「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委员会」和立法会专责委员会的建议,改善规管机制。

  张文光议员在他提出的修订动议中建议,行政长官应对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及有关公务员作出处分,并要求检讨政治委任官员的处分机制。陈伟业议员则在他的修订动议中要求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承担政治责任及引咎辞职。我们促请议员反对这两项修订动议。

  事实上,政治委任官员在工作上有失误,除了以公开道歉的形式承担责任外,行政长官可对他作出训斥,甚至要求他辞职。这次行政长官就俞局长处理梁先生申请的考虑不足对她作出训斥,是适度和恰当的。

  至於有份参与处理梁先生申请的有关公务员,他们的考虑是不够周详。但正如我刚才指出,他们是秉持诚信,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处理梁先生的申请。专责委员会、立法会、传媒和公众对有关公务员已作出公开点名批评,这对他们已是重大的处分。自二○○八年八月事件发生后,当局已汲取经验,以更细致谨慎的态度,更全面深入的角度去处理每一份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工作申请。有一点需要提出的是,目前处理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申请工作的审核流程,可能会忽略了一些与申请相关的重要资料。专责委员会就这方面提出的几项改善建议,当局会仔细考虑。

  专责委员会的报告亦对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的运作,提出了一些意见。我们会认真考虑这些意见,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谘询委员会没有搜集资料的责任,也不是一个民意调查机构。每一宗申请都应该由行政部门(即公务员事务局和其他有关的政策局和部门)负责搜集资料,并进行评估。谘询委员会的责任是根据行政部门提供的资料,给予独立的意见。

  一直以来,谘询委员会都是根据公务员事务局提供的资料去考虑每宗申请,然后向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提供独立意见。在二○○三年七月至二○○九年四月专责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谘询委员会一共考虑了395宗申请。撇除到大学或其他学术机构从事全职或兼职工作的申请外,在余下的295宗申请中,对其中13宗提出了比公务员事务局的建议更加严格的工作限制,足以反映谘询委员会充分理解并重视其角色,并且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履行职责。

  就梁展文先生的申请个案,由於公务员事务局提交的文件没有提到红湾半岛事件,谘询委员会未能把事件纳入考虑的范围,因而未能考虑公众对此事的观感。因此,这个个案的责任不应该由谘询委员会承担;委员会开会与否,亦无直接关系。

  接下来我要谈谈规管机制问题。我们同意这方面有可以改善的地方,包括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全面的资料,例如申请人过去的政府职务有否涉及其准雇主的相关公司,以及申请人认为有关的其他资料。这样可以让评审各方在审批过程中掌握更多资料,更全面地考虑有关申请是否符合规管机制的方针和评审准则。

  由行政长官委任的独立检讨委员会详细研究了现行的规管机制以及七个海外司法管辖区的规管安排。检讨委员会於二○○九年二月发表谘询文件,进行为期两个月的谘询,征询公众、立法会有关事务委员会和持份者的意见。二○○九年七月检讨委员会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提出23项改善建议,涉及规管机制的四个不同范畴∶第一是基本原则。第二是政策方针。第三是规管机制的设计和运作。第四是公众监察。

  公务员事务局就这23项建议谘询了在职首长级公务员、相关的公务员评议会、各部门及职系的管理层、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以及公务员用委员会的意见。公务员事务局亦已就有关建议征询了法律意见。

  立法会专责委员会在上星期发表的报告中,就现行规管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工作的政策及安排,亦提出了23项建议,涉及范畴包括∶

一、在离职后从事工作的限制。

二、把公众怀疑涉及延取报酬或利益回报纳入评审准则作为须予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人须承担的责任。

四、制订一套划一的处理及审核申请的方法。

五、不应纯粹倚赖信誉制度。

六、改善申请表。

七、扩大登记册的涵盖范围及查阅安排。

八、改善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的运作。

  我们会认真研究和考虑上述两个委员会的具体建议并作出决定,务求尽快完善现行的规管机制,既保障公众利益,亦不会过分约束有关人员在离职后就业或从事其他工作的权利。

  另外,余若薇议员提出修订动议,促请政府惩处梁展文先生。《公务员事务规例》是有条文订明有关首长级公务员在停止职务后从事外间工作的规管。如果申请人违反了有关的条文,视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当局可考虑作出适当的惩处。就应否惩处梁先生,我们需要有事实的根据。

  对於有建议以扣减退休金的形式向梁先生施以惩处,我必须指出,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香港法例第99章)第29条,已获批予退休金的人员,只可以在下述三种情况下,被取消、暂停支付或扣减退休金:

  一是被裁定犯了任何与其任职於政府的公职服务相关的罪行,而该罪行是行政长官核证为已对香港造成严重损害或可能令人对公职服务大失信心者。

  二是被裁定犯了《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II部所订的任何罪行,而该罪行是关乎该人员过往任职於政府的公职服务的。

  三是被裁定犯了《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2条所订的叛逆。

  余若薇议员及陈伟业议员的修订议案亦要求有关机构或廉政公署就梁展文先生获聘於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展开调查与跟进或作重新的调查。

  根据香港的法律,任何人士均可以向执法机构举报任何罪行,而有关执法机构会独立地考虑应否就有关怀疑涉及的罪行采取任何行动。《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规定,除了在受调查人已经被捕等几个特定情况外,廉政公署不可以向公众披露任何调查的细节和受调查人的身份。有关执法机构包括廉政公署已经有充分的权力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我们认为不应该干涉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其执法权,我促请议员对余若薇议员及陈伟业议员的修订动议投反对票。

  主席,汤家骅议员的修订动议建议,促请当局按专责委员会报告就离职公务员再就业管制措施的建议,检讨政治委任官员再就业的管制措施。我必须指出,政治委任官员与公务员的聘用条件是不同的。公务员是常任性质,但政治委任官员的任期不会超过行政长官的五年任期。在符合防止利益冲突的原则下,如订立的措施过分限制政治委任官员在完成任期后的就业自由和权利,可能会令部分有志加入政府领导层的专业界和商界人士却步,局限了政治委任官员的人选范围。

  根据上述原则,《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已订明,政治委任官员如希望在离职后一年内展开任何工作,在任何商业或专业机构出任董事或合伙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经营任何业务或专业服务,必须事前征询前任行政长官及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会公开,让公众及传媒能监察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的工作安排。我们认为这个安排是恰当的。因此我们促请议员反对汤家骅议员的修订动议。

  主席,公务员队伍是政府的骨干,协助政府达成政策愿景和履行使命。在执行职务时,公务员必须专业、诚实、大公无私,不得滥用职权。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应受金钱上或非金钱上的私人利益所影响。我们会积极采取预防和教育的措施,以加强公务员队伍的诚信,增加公众对公务员的信心。正如我刚才说,我们也会尽快详细、小心研究独立检讨委员会和专责委员会的意见,进一步改善规管机制。

  主席,这次事件让我们上了宝贵的一课。社会在不断转变,政府一些行之经年、习以为常的程序和做法,在新的形势下可能与今天社会的期望出现落差,甚至会承受重大的考验和冲击。要适应这种变化,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保持警钟长鸣的心态,多从公众角度看问题,及时发现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及时修补完善。工作有缺失时,要虚心面对公众的批评,反躬自省,汲取教训,不断改善自己的工作,真正做到以民为本,与时并进。我希望我们大家都能抱同样积极的态度对待这次事件,处理日后的跟进工作。

  主席,我谨此陈词,恳请议员反对各项修订动议。



2010年1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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