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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私人住宅单位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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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甘乃威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将私人住宅单位改作其他用途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有多少旧式私人住宅单位被业主自行改作与占用许可证(俗称「入伙纸」)中指明用途不同的用途(例如将住宅单位改作小型商铺),涉及违反入伙纸规定,以至违反政府土地契约中有关土地用途的条款;

(二)过去五年,当局有否接获有关上述情况的投诉及查询;如有,按区议会分区划分,每年接获多少宗投诉及查询;

(三)过去五年,当局有否於其巡查时发现上述情况;若有,按区议会划分,每年发现多少宗个案;

(四)当局得知私人住宅单位用作违反入伙纸或政府土地契约规定的用途后,会如何跟进及处理;及

(五)过去五年,就违反入伙纸或政府土地契约规定用途的个案,当局有否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5(2)条作出书面命令,禁止及中止有关情况;若有,按区议会分区划分,每年作出多少封书面命令;若没有,当局不作出该等书面命令时所考虑的因素为何?

答覆:

主席:

  针对私人住宅单位改作其他用途的问题,一般而言,有两类情况需要处理,一类是违例建筑工程,即一般的僭建物;另一类是建筑物用途的更改。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规定,在私人楼宇内部进行的建筑工程,如不涉及建筑物的结构,便是豁免审批的建筑工程,无须事先取得屋宇署批准,但这些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物条例》所规定的建筑标准,否则便属违例建筑工程。屋宇署过往一直根据既定政策打击僭建物,优先处理属於须即时取缔的类别,主要涵盖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迫切危险、新建造的,以及会严重危害健康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滋扰的僭建物。对於属即时取缔类别的僭建物,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采取跟进行动,包括发出法定命令,要求业主纠正违规的情况,以保障公众安全。

  对於建筑物用途的更改,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5(1)条的规定,如建筑物的用途拟有重大更改,有关人士须给予建筑事务监督事先通知。条例列明,如进行建筑工程,以建立拟作新用途的建筑物,会违反条例的条文的话,则有关更改的用途便会被视作重大更改。若建筑事务监督认为任何建筑物的建造令该建筑物不适合用作现行或拟作的用途,他可以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5(2)条发出命令,禁止或中止将该建筑物用作有关用途。如处理僭建物一样,屋宇署会优先处理对生命及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迫切危险,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滋扰的更改建筑物用途的个案。

  就问题的五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由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屋宇署共接获360宗就《建筑物条例》第25(1)条的规定而提交有关更改楼宇用途的通知。但有必要说明,将楼宇改作与占用许可证中指明的用途不同的用途,并不一定违规,如上文所述,这要视乎该建筑物的建造是否适合用作该新的用途。政府并没有私人住宅单位被业主自行改作与占用许可证中指明用途不同的用途的统计数字,亦没有现时全港私人住宅涉及违反土地契约中用途条款的单位数目。

(二)及(三)过去五年(由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屋宇署共收到3,741宗有关楼宇更改用途的投诉。屋宇署在接获投诉后会作出跟进,包括派出人员到涉及投诉的单位进行巡查,若发现有违反《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按年份及区议会分布的投诉数字,请参阅附件甲。屋宇署并没有针对投诉及查询住宅用途单位改作其他用途,以及进行有关巡查的分类统计数字。

  按区议会分区划分,地政总署过去五年接获私人住宅单位违反土地用途条款的投诉及查询宗数载於附件乙。由於地契为数众多,而且所涉及土地范围和用途广泛,地政总署不可能定期巡查所有私人土地及楼宇。

(四)如上文所述,对於属须即时取缔类别的僭建物,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采取跟进行动,包括发出法定命令,要求业主纠正违规的情况,以保障公众安全。对生命及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迫切危险的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滋扰的更改建筑物用途的个案,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5(2)条发出命令,禁止或中止该建筑物用作该新的用途。

  一般而言,地政总署在收到涉及已批租土地的查询或投诉时会派员巡视,如确定有违反地契条款的情况,地政总署会在谘询法律意见后,於不同阶段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一般可能会向业权人发出警告信,要求纠正违规事项。如业权人於限期内未有纠正违反契约的情况,地政总署可能会将警告信於土地注册处注册,即俗称「钉契」,让公众知悉有关的违规事项,相信公众人士会慎重地考虑会否在「钉契」的情况下仍然洽购或租住涉及的楼宇,而「钉契」亦会引起有关业权人的债权人(如适用)的关注。此外,如业权人申请将违反地契的情况规范化,地政总署会按适用的程序处理。若申请获得批准,业权人须遵守有关批准的条款,例如补地价或缴付豁免费等,但如果有关申请被拒,则地政总署会重新执行地契条款行动。

(五)过去五年(由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5(2)条,就对生命及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迫切危险的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滋扰的更改建筑物用途的个案,共发出十四张命令,以禁止该等建筑物更改用途,涉及的均为非住宅用途改作其他用途的个案,其分布请参阅附件丙。

  就附件甲的投诉个案,屋宇署除了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5(2)条作出跟进外,当中涉及的违例建筑工程,屋宇署会按现行打击僭建物的政策,对属即时取缔类别的僭建物发出法定命令,要求业主纠正违规的情况。



2010年1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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