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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计划成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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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10,000元。

  两名被告Rai Mejar Bahadur及关经正分别被罚款6,000元及4,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Rai Mejar Bahadur於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被告承认控罪,罚款6,000元。

  另外一名被告关经正於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作出虚假声明,讹称已永久性离开香港,而实际上他并没有永久离开香港。被告承认控罪,罚款4,000元。

  另外,一名高级人员及六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272,000元。

  铠利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赵梓光,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1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4,000元。

  赵梓光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一月至二月以及二○○九年十月至十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其中三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另外两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合共罚款16,000元。

  铠利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4,000元。

  铠利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一月至二月以及二○○九年十月至十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其中三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另外两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合共罚款16,000元。

  杨树洪旅运公司的合伙人杨树洪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杨树洪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二项控罪,各罚款1,500元,合共罚款4,500元。裁判官亦下令被告须於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或之前支付1,968.75元,有关款项为被告拖欠该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及附加费。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有关雇员的强积金帐户。

  裕记食品批发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四月至二○○九年七月期间的30个供款期,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0项控罪,其中27项控罪各罚款5,500元,余下三项控罪各罚款7,000元,合共罚款169,500元。

  纳比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四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合共罚款8,000元。

  王一中经营云吞王面食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A)(b)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王一中经营云吞王面食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二月至二○○九年七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八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24,000元。

  维社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4,000元。

  维社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四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各罚款2,500元,合共罚款10,000元。



2010年12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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