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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郑家富议员对《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第10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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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郑家富议员对《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第10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郑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是延长酒后驾驶三级递进刑罚制度的停牌期。

  我们在草案的建议,主要是参考澳洲新南威尔斯州的递进罚则,即「超标愈多,罚则愈重」。我们建议初犯者的最短停牌期是由六个月至两年,重犯者是由两年至五年。与其他海外地方比较已是相当严厉。郑议员建议重犯者的罚则是由三年至终身停牌,这是过於严厉的。

  我必须指出,在郑议员的建议之下,如果有关人士被裁定任何等级的酒后驾驶罪行,即可以是一级或二级,或包括拒绝进行呼气测试,若第二次干犯第三级酒后驾驶罪行,便需终身停牌。

  正如我刚才指出,酒后驾驶罪行的罚则必须与罪行所造成的后果相称。此外,现时在法例写的是最短停牌期,法庭可因应案情判处更高的刑罚。另外,在草案所提出的其他措施如「监禁和停牌依次执行」和在所有危险罪行中引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等,都能加强阻吓力。

  基於上述的原因和我较早时的发言,我不赞成接纳郑家富议员提出的建议。我恳请议员否决这项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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