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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郑家富议员对《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第9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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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郑家富议员对《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第9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关於第39条所订罪行,法庭须信纳司机当时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驾驶,其程度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但无需确定司机呼气、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

  虽然现时警方主要依赖第39A以检控酒后驾驶的个案,然而警方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仍然会援引第39条提出检控。例如司机的驾驶能力被酒精或药物影响非常严重,不能提供呼气样本作分析。

  在草案中,我们建议干犯第39条罪行的最短停牌期定在第三级。由於以第39条检控的司机其驾驶能力已受酒精或药物影响,达致没有能力妥当地操控汽车的程度,他们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可能构成的威胁不一定少於体内酒精含量达第三级的司机。故此,我们上述的建议把第39条的罚则与酒后驾驶第三级看齐是合适的。

  我们认为不适宜采纳郑家富议员的建议。

  首先,酒后或药后驾驶未必涉及交通意外或造成有人受伤,罚则应与罪行相称。郑家富议员把罚则提高至初犯三年,重犯十年,我们认为这罚则与有关罪行造成的后果不相称,而有关增幅亦未充分谘询公众。

  第二,我们建议将干犯有关罪行的罚则与酒后驾驶第三级看齐,这罚则大大高於原来罚则,已具十分大的阻吓力。事实上,香港严惩酒后驾驶罪行,是全球罚则最重的司法管辖区之一。

  第三,我们建议的只是最短停牌期,如根据案情有足够理由加重刑罚,法庭可判处更长的停牌期。

  第四,除了停牌外,我们在《条例草案》同时引入其他建议措施,令干犯在酒类和药后的影响下驾驶罪行的司机长时间不得在路上驾车。这些建议包括若重犯酒后驾驶者被判入狱,法庭必须命令停牌期在监禁期结束有关人士获释后才执行,除非法庭认为不合适;以及在所有危险驾驶罪行中,将体内酒精比例达第3级或体内有任何分量的六种毒品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即如果有酒后驾驶者在上述情况下触犯危险驾驶罪行,有关的最高罚款额、最高监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各增加百分之五十。《条例草案》的整体效果会令重犯酒后驾驶,尤其同时涉及危险驾驶罪行的司机长时间不得在路上驾车,相信是可以达到社会人士对严惩酒后驾驶罪行的期望。我们应先落实有关《条例草案》的建议,观察成效,并在充分谘询持份者和道路使用者之后,才考虑其他更严重的做法。

  基於上述的原因,我不赞成接纳郑家富议员提出的建议。我恳请议员否决这项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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