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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修正《2010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第9条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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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正《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第9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9条,这是一个技术性的修订。修正案目的是优化《道路交通条例》第39条中文文本中的相关字句,将罪行由原来「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驾驶或企图驾驶或正在掌管汽车,而该人当时是受酒类或药物的影响,以致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该汽车」的以致,改为「其程度达到」,令意思更清晰及与英文文本一致。英文的文本则无须修改。

  请议员支持有关技术修订。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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