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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郑家富议员对《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第8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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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郑家富议员对《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第8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首先要指出我不同意刚才一些个别议员的指责,尤其指政府不重视道路安全,这说法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我在这里要郑重指出,政府是极之重视道路安全及道路使用者的生命,所以我们在过去十年间,连同这一次,共提出了三次的法例修订,以打击及阻吓不负责任的驾驶者,当中针对酒后驾驶及毒驾的行为,我们多次建议加重刑罚,关键的判断是要重至什么程度在今时今日才最恰当,在个人权利及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因应酒后驾驶罪行最短停牌期的罚则大幅调整,我们建议把重犯危险驾驶而被定罪的司机的最短停牌期由十八个月增加至两年。罚则和酒后驾驶第一级相同。这属於一个相应的调整,令在《道路交通条例》中,类似的罪行罚则相称。

  我们的建议参考了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和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罚则。此外,我们亦有参考海外地区有关罪行的罚则才作出上述建议。

  郑议员建议进一步增加初犯和重犯者的停牌期。初犯的停牌期由现时的六个月增加至一年,而再犯者是停牌期由十八个月增加至五年,后者增幅尤其巨大,有关建议亦未充分谘询公众。

  我们认为在草案下建议新增的「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的罪行和有关依次执行监禁与停牌等新措施,已经充分处理因危险驾驶可能引致的严重后果并可加强阻吓有关不当驾驶行为。

  基於上述的原因和我较早时与第6条有关修正案的发言,我不赞成接纳郑家富议员提出的建议。我恳请议员否决这项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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