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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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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及各位委员,在审议这项《条例草案》时所付出的努力,特别是法案委员会提出了一些有助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的意见。我们已根据这些意见草拟修正案,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的修正案。

  政府一直致力促进道路安全,尽量防止意外发生。除了透过日常交通管理、执法、教育和宣传外,立法是一个强而有力的方法,以惩罚作阻吓,令驾驶人士更小心顾及道路安全。

  酒后驾驶可以引致严重后果,故此一向备受公众关注。我们在一九九五年引入酒后驾驶的法例,并一直与时并进,不时检讨有关法例的成效。我们在一九九九年及二○○八年两度提出具体修订,分别收紧体内酒精浓度的订明限度,以及加强刑罚和赋权警方进行随机呼气测试。适时修订法例,加上警方大力执法下,比较在引入随机呼气测试之前,涉及酒后驾驶的交通意外已大幅下降近七成。不过,由於涉及酒后驾驶的意外的死亡及重伤率较整体交通意外的为高,故此我们不能松懈。

  刚才议员也提出一些有关驾驶被捕的数字,但这些被捕数字未必涉及交通意外。这些数字好像显示今年有所增加,我们估计与警方执法行动增加有关。今年警方至今随机呼气测试的执法行动已进行五百一十次,较二○○九年的二百六十九次多近一倍。

  今次《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就制订进一步打击酒后驾驶及其他不当驾驶行为的措施,提供所需的法定条文,以加强道路安全。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我们建议引入三级递进刑罚制度,即是酒精比例超标越多,停牌期越长,并且大幅增加酒后驾驶的最短停牌期的惩罚,初犯由现时的三个月,增加至六个月至两年;重犯由现时的两年调整至两年至五年。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最短停牌期的规定,法庭仍有很大空间因应个别情况判处较重的刑罚,这是没有上限,亦不会一刀切,对个别个案是很公道的。研究显示,驾车前曾经饮酒的司机涉及意外的风险远高於没有饮酒的司机;而且发生意外的风险,会随体内酒精浓度急升;因此,递进罚则更能够反映有关风险。

  此外,我们亦建议将在酒类及药物影响下驾车,拒绝进行呼气测试或提供样本以作分析等罪行的罚则定於第三级,以确保酒后驾驶法例完整有效。我们亦建议取消给予司机选择权,即呼气分析结果每一百毫升呼气中酒精含量不多於三十七微克的司机,不能再选择以血液或尿液样本代替呼气样本,避免司机利用拖延提供样本的方法,逃避应负的刑责。当局最初在一九九五年实施酒后驾驶法例时,给予司机上述选择,以减轻公众对呼气测试仪器准确度的疑虑。现时的呼气测试仪器已证实性能可靠,能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我们建议延长危险驾驶及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重犯者的最短停牌期,由现时的十八个月及三年,增加至两年及五年。我强调这都是最短的停牌期。另外,我们建议在所有危险驾驶罪行中,将严重酒精超标,即酒精比例达第三级,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而有关的最高罚款额、最高监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各增加百分之五十。例如有人干犯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行被定罪,其现行最高监禁期为十年,若该人在犯案时体内酒精比例达第三级,则适用於他的最高监禁期将增加至十五年。如他是重犯,最短停牌期罚则将因上述建议由现时的三年,大幅增加至七年半。

  第三,我们建议加入条文,订定司机如再次被裁定干犯严重的驾驶罪行,除非法庭认为停牌期及监禁期适合同期执行,否则法庭须指示停牌期在监禁期届满时有关人士被释放后才执行,以提高阻吓力。沿用刚才的例子,如果有关司机判监十五年及停牌七年半,其停牌期只可以在监禁期后开始执行。换句话说,该人可能在被判刑后的二十二年半内,不得在路上驾车。

  第四,我们建议增订「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的罪行,对在路上危险驾驶汽车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的司机施加较重的刑罚,使法庭在判刑时能更有力地反映意外的严重性及涉事司机的责任。

  其实,现时法例是容许检控当局可以误杀罪起诉一些鲁莽驾驶者,其驾驶态度及恶劣行为,而引致他人死亡的个案。在二○○九年一月,在落马洲发生的严重交通意外,当局就是以误杀罪作出检控。

  刚才有多位议员提出运输团体代表担心引入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的罪行可能会令职业司机容易被控告。我希望藉此解释,在危驾检控中,控方必须在无合理疑问下证明被告人有罪,门槛非常高。在考虑提出危驾罪行的检控之前,警方必须确立有关司机确曾危险驾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条,如某人驾驶汽车的方式,远逊於一个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会被期望达到的水平,及对一个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而言,该人以该方式驾驶汽车会属危险,显然易见的是该人会被视之为危险驾驶。一如处理所有严重的案件一样,警方会对危驾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并会循多个来源收集证据,包括涉案司机和目击证人的证供,以及法证、车辆和医护方面的专家证据。警方的督导级人员会仔细研究并考虑所有证据,然后才提出检控。

  亦有议员关注决定是否构成危驾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时控方所采用的标准为何。

  在伤人案件中,身体受严重伤害是已确立的概念。根据普通法,「身体受严重伤害」指「身体确实受严重伤害」,不一定是指永久伤害或危及生命的伤害,但包括非身体形式伤害或精神伤害。在决定刑事法律责任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将是司机本身的驾驶态度、交通情况及意外造成的后果。警方会采取常理推断,谘询律政司的意见,并以现时有关身体受严重伤害的刑事判例为指引。

  在交通意外中可能会引致颈椎过度屈伸损伤,视乎个别情况,可能只是轻微肌肉扭伤,但也可能因颈椎受损导致四肢活动受影响,故此颈椎过度屈伸会否构成「严重受伤」不能一概而论。控方会因应多方面的证据,包括医疗报告等,才会作出有关决定。

  我们就《条例草案》进行谘询期间,尝试向运输团体解释,增加危驾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的需要,以及解释警方会详细研究及考虑有关证据,然后作出检控。我们是非常愿意和业界保持沟通。

  主席,我们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大幅增加酒后驾驶和其他严重交通罪行的罚则。我们已经就建议谘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并进行广泛谘询,社会人士均十分支持我们的建议。现时《条例草案》的建议适当平衡了社会上各方不同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公众及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有议员关注订立三级递进刑罚制度可能令人误以为在驾车前喝少许酒是可以接受的。

  事实上,我们建议引入三级递进刑罚制度的同时,亦建议大幅延长涉及酒精比例较高的罪行,即酒精比例达第二及第三级的最短停牌期。信息相当明确,便是「超标越多,刑罚越重」。我们完全没有降低酒后驾驶的门槛,建议的罚则与其他地区比较是属於较严厉的。我们会如议员建议,与道路安全议会合作,加强向驾驶人士发放「切勿酒后驾驶」以及三级制罚则的措施,宣传干犯酒后驾驶罪行的人士纵使没有造成交通意外亦须重罚等信息。

  刚才多位议员亦都提到,希望政府尽快推行一些有关毒驾和药驾的措施。我们十分关注近期涉及司机在毒驾和药驾的拘捕个案有上升的趋势,并决意尽快推出措施,严厉打击毒驾及药驾。我们已拟订了打击毒驾和药驾的初步建议,亦已就有关建议完成公众谘询工作。我们在充分考虑谘询所得的意见后,已在十一月二十六日向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作出报,并提出一篮子的立法建议。有关建议获委员会支持。我们现正密锣紧鼓,展开有关《条例草案》的法律草拟工作,期望在明年第二季提交有关法案。

  我们亦会因应议员本身的建议,在条例修订中建议司机如果干犯危险驾驶罪行,体内如果含有任何分量的指明违禁品,即指那六种毒品,就会视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去处理。稍后我们就会提出有关动议。

  我很高兴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我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这是一个完整的草案,亦取得适当的平衡,使有关的措施可尽快落实,进一步遏止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多谢主席。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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