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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郑家富议员对《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第7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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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郑家富议员对《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第7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们建议把被裁定「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的司机,初犯的最短停牌期定为两年,再犯的定为五年。郑家富议员建议进一步增加有关罪行的最短停牌期,初犯定为三年;重犯定为十年。有关建议未有充分谘询公众。

  我们的建议的罚则介乎危险驾驶和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之间,并参考了海外国家就有关罪行的罚则而作出。此外,法案委员会也深入讨论过这一条新增罪行的罚则,而政府的建议罚则是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

  另一方面,正如我刚才指出,政府建议的是最短停牌期。如法庭根据案情有理由加重刑罚,法庭可判处更长的停牌期。除了停牌外,政府在草案中也引入其他相关建议(包括引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和依次执行监禁与停牌),执行这些建议的整体效果会令驾驶态度差劣的「危险司机」长时间不能在路上驾车。

  基於上述的原因和我较早时与第6条有关修正案的发言,我不赞成接纳郑家富议员提出的建议。我恳请议员否决这项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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