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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郑家富议员对《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第6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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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郑家富议员对《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第6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郑家富议员建议进一步增加干犯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停牌期,首次被定罪者由两年增加至五年,重犯者由三年增加至「终身停牌」。

  我们认为不适宜采纳郑家富议员的建议。首先,我们建议的罚则已具十分大的阻吓力。我们建议被裁定重犯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司机的停牌期由现行的三年增加至五年,增幅差不多七成。事实上,《条例草案》建议的罚则与其他海外地区比较,也绝不宽松。政府的建议已平衡社会人士和大部分被谘询者的意见。郑议员建议,重犯有关罪行的停牌期由现时的三年增加至终身停牌,即剥夺有关人士一生驾车的权利,影响极大,套用郑家富议员刚才的说话,终身停牌是极之严重的,有关建议亦未有充分谘询公众。

  第二,《条例草案》建议的是最短停牌期。如法庭根据案情有理由加重刑罚,法庭可判处更长的停牌期。根据二○○七至二○○九年就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判罚,在四宗重犯的个案中,法庭所判处的停牌期,除了一宗被判停牌三年,其余均被判处停牌五年,高於现行三年的最短停牌期,可见法庭是会根据每宗案件的严重情况向上提升(刑罚)的。

  第三,对於被裁定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司机,除了停牌外,法庭一般也会判处监禁的刑罚。政府在二○○八年中,已把有关的最高监禁期由五年倍增至十年,大大加强阻吓力。

  第四,政府在草案中的相关建议,包括引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和依次执行监禁期与停牌期,其整体效果会令驾驶态度差劣的「危险司机」长时间不能在路上驾车。举例来说,有人因干犯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行被定罪,现行最高监禁期为十年,若该人在犯案时体内酒精比例达第三级或含有任何分量的六种指明毒品,则适用於他的最高监禁期将增加至十五年。如他是重犯,最短停牌期罚则会因我们的建议,即由现时的三年增至五年,大幅增加至七年半。如果有关司机被判监十五年及停牌七年半,其停牌期只可以在监禁期后开始执行。换句话说,该人可能在被判刑后的二十二年半内,不得在路上驾车。我们认为应先落实有关建议,观察成效,并在充分谘询持份者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后,才考虑其他更严厉的做法。

  基於上述的原因,我不赞成接纳郑家富议员提出的建议。我恳请议员否决这项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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