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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对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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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投诉,指一间专门为银行及财务机构提供个人信贷资料的个人信贷资料服务公司曾将有关他的错误个人资料向银行提供,导致他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被拒绝。同时,更有市民向本人投诉,该公司保留及/或向银行及财务机构提供一些市民超过七年的信贷纪录,因而违反了《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守则》)的规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除了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发布《守则》规管个人信贷资料外,现时政府有否对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作出规管;若有,如何规管及其范围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现时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有否规管银行及财务机构如何接纳、依赖及使用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个人信贷资料;若有,如何规管及其范围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是否知悉,过去三年,私隐专员或金管局有否定期调查服务机构有否保留或发放市民超过七年的任何信贷或其他纪录;若有定期调查,每隔多久进行定期调查一次;若没有定期调查,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当局对问题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认可机构(包括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及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在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客户个人信贷资料时,均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以及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发出的相关守则及规定。

  鉴於上述的规定和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重要性,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二○○五年一月发出「透过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共用个人信贷资料」的指引(「指引」),列明认可机构必须制定清晰和全面的政策及程序,以确保它们和其员工能够遵守这些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规定。「指引」并列明认可机构在有关资料的保密、准确性、保存时间、切合需要及恰当使用等方面须遵守《条例》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守则》)的要求。

  在聘用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方面,「指引」要求认可机构须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签署正式合约,当中须订明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拥有有效的监控制度,以确保其运作符合《条例》及《守则》。金管局会监察认可机构是否有设立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保障客户的个人资料私隐,若发现任何不符合「指引」的情况,金管局会作出跟进。

(三)《守则》建议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作为良好的行事方法,应聘用由私隐专员核准的独立循规审核人,定期进行循规审核。循规审核涵盖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个人信贷资料服务的方法,以及该机构为遵守《条例》及《守则》的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充分及其有效程度。《守则》的规定包括个人信贷资料的保存时间,而保存期视乎有关资料的性质和情况而有所不同。循规审核报告须呈交私隐专员考虑及/或评论。本港两间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均有定期向私隐专员提交循规审核报告供私隐专员考虑及/或评论。

  在二○一○年,私隐专员行使他在《条例》第36条下的权力,对一间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个人资料系统进行视察,以审查及评估其遵从《守则》规定的情况。私隐专员目前正撰写调查报告,稍后会向公众发表报告。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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