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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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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八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口头回覆:

问题:

  据悉,在2004年生效的《2004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加强了对业主遇上「租霸」时的保障,从而增强业主对租务市场的信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每年当局接获投诉「租霸」的数字与《修订条例》实施前比较减少了多少;当局有否评估《修订条例》实施后是否能有效改善「租霸」的情况;除《修订条例》外,当局还有哪些措施防止「租霸」问题发生;

(二)《修订条例》实施后,当局有否收到租户被迫迁的投诉;若有,至今接到多少宗投诉及被迫迁的原因为何;当中有多少宗涉及被无理迫迁;当局有何措施帮助面对被迫迁的租户,并按所提供的帮助类别列出曾接受帮助的租户人数;当局有否评估现时向被迫迁的租户提供的支援是否足够;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没有评估,会否考虑进行评估;及

(三)当局有否评估《修订条例》的条文是否足以同时保障业主及租客,以及避免倾向某一方;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没有评估,原因为何?

答覆 :

主席:

  政府就私人住宅租务市场方面的政策,是维持稳定的环境,减少不必要的干预,让市场能自由运作和平稳发展。

  经立法会通过《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后,租金管制及租住权管制已分别由1998年及2004年起撤销。有关修订条例的细节是经过公众谘询及立法会相关法案委员会详细审议后获得通过的。

  《修订条例》减少对业主与租客双方订立的私人合约的干预。业主与租客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自由拟定租约的内容及条款,并按照合约精神履行租约下的租赁安排,保障业主及租客双方的利益。至於加强对业主遇上「租霸」时的保障,并不是《修订条例》的目的。

  不过,在《修订条例》生效之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已有明确条文处理租客违反或没有履行租赁的契诺或条件的情况,例如租客未有按时缴付应缴的租金,该行为已经构成一项没收租赁权的理由。就此,业主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收楼令,收回有关物业。有关条文在《修订条例》生效后继续适用。

  差饷物业估价署(下称「估价署」)是负责执行《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的部门。根据估价署提供的资料,我现就李议员的问题的三个部分回覆如下:

(一)估价署并没有就涉及所谓「租霸」事宜的个案进行分类统计。不过,估价署有备存该署每年处理欠租调解的个案数字。下表提供自二○○四年七月至二○一○年六月期间,估价署每年处理欠租调解的个案数字以供参考;可以看到过去六年间,个案数字有增有减。

年份                           处理欠租调解的宗数
____                           __________________

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          50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          80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          123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          99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          83
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          65

  我在这里再次强调,以上欠租调解的个案并不等同「租霸」个案。

  估价署向业主及租客提供有关租务事宜的免费谘询及调解服务。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租务纠纷个案,估价署职员会在了解个案后,向业主或租客提供相关的租务意见,以便他们考虑是否有需要进一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业主与租客的纠纷往往涉及很多复杂的因素,有关纠纷最终能否完满解决亦视乎很多因素。

(二)估价署并没有关於「迫迁」的投诉/求助个案的统计数字。事实上,「迫迁」的定义亦很难界定。

  现时,在《修订条例》下,在租约期满后,业主可根据租约条款的规定以及在符合相关法例的情况下,合法地收回有关物业。然而,倘若有证据显示当业主在收回有关物业时涉及任何刑事罪行,例如刑事恐吓、刑事毁坏、严重或轻微殴打等违法行为,警方会就有关的刑事罪行,按既定程序进行调查及采取执法行动。

  有真正及迫切的住屋需要而未有能力自行解决的人士,可向社会福利署或非政府机构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寻求协助,有关中心会考虑有关人士的实际情况,按需要向他们提供适切的援助,包括提供短期经济援助以应付租金及搬迁开支、安排他们入住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市区单身人士宿舍及临时宿舍或推荐符合「体恤安置」资格的个案予房屋署安排入住公屋等。

  至於没有能力租住私人楼宇的低收入家庭及人士,可向香港房屋委员会申请透过现行的公屋轮候册制度入住租住公屋。

(三)《修订条例》撤销对私人住宅的租金以及租住权的管制,减少对业主与租客双方订立的私人合约的干预。业主与租客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自由拟定租约的内容及条款,并按照合约精神履行租约下的租赁安排,保障业主及租客双方的利益。

  《修订条例》的细节是经过公众谘询及立法会相关法案委员会详细审议后才获通过,当中已就社会上不同阶层的业主及租客的利益取得一个平衡点。

  我们明白业主及租客面对不同的租务问题。就此,我们会继续虚心聆听社会各界人士就如何进一步平衡租客与业主的权益的意见。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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