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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华人庙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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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华人庙宇委员会(委员会)辖下的庙宇均受《华人庙宇条例》(第153章)(《条例》)监管;《条例》规定所有华人庙宇的收入,扣除进行传统仪式,以及庙宇建筑物及其财产的维修的开支后,其盈余可拨入华人慈善基金。然而,据悉近日不少华人庙宇透过兴建及售卖灵灰龛位获得巨额收入,但未有按法例规定,将收益拨入华人慈善基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委员会有否定期要求每间华人庙宇向它呈交任何形式的财务报表或纪录,以监察各庙宇的财政状况;若有,详情为何;若没有,政府和委员会有否订立政策,监管每间庙宇的财政管理;若有订立政策,详情为何;若没有政策,原因为何;

(二)过去五年,每年每间华人庙宇的总收入、传统仪式开支、维修保养费用、其他营运开支、盈余及拨入华人慈善基金的数额为何;

(三)鉴於据悉近日不少华人庙宇均有兴建灵灰龛位作售卖用途,而该等活动明显与《法例》所指在华人庙宇进行信奉神明、与灵界沟通或占卜的活动,以及庙宇运用收入可进行的活动无关,政府有否按照《条例》跟进和调查有关个案,以确保庙宇按照《法例》的规定运作;若有,详情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及

(四)政府会否考虑检讨《条例》,并作出适当的修订,以确保《条例》配合现代香港社会的需要;若会,有关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为何;若不会,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现时,华人庙宇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直接管辖25间庙宇,这些庙宇的帐目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拟备。根据《华人庙宇基金规例》(香港法例第153A章)之规定,上述25间直辖庙宇的收入,须拨入华人庙宇基金,华人庙宇基金的整体帐目每年经由审计署署长审计。由於特区政府尊重宗教组织的自主,委员会无意直接监管其他华人庙宇的运作。

(二)附表一列载过去五年25间直辖庙宇拨入华人庙宇基金的款额。附表二列载过去五年华人庙宇基金资助本地贺诞活动及传统仪式、支付庙宇之维修费用、营运开支、盈余及拨入华人慈善基金之数额。

(三)有一些庙宇会提供灵灰安置的设施。监管提供骨灰龛位的安排,并非《华人庙宇条例》(第153章)(以下简称《条例》)赋予委员会的权责。若有不合乎其他相关法例或土地契约条款的个案,可交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跟进。

(四)为制订配合社会需要的监管骨灰龛政策和机制,政府当局已进行公众谘询。而民政事务局也会不时检讨《条例》,以促使《条例》合乎现今社会需要。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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